【趙家賢被咬傷案】辯方專家指被告受「病理學酒精醺醉病」影響 盤問下同意徵狀不符
2019 年 11 月 3 日,有網民發起於太古城中心組人鏈表達訴求,中年無業漢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件今 ( 29日 ) 續審。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以專家身分作供,黃指經他診斷,認為被告案發時,出現「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導致他突發地作出爆炸性及侵略性的暴力行為,無法解釋原因,而且病發後會不省人事。但他於盤問下承認,被告不符合其中一個診斷條件,醫學界對相關疾病的診斷亦有爭議,目前並無共識。
黃今於控方盤問下承認,被告行為不符合其中一個診斷要求,就是患者通常會於喝酒後很短時間內,即約數分鐘內發病。黃又確認於世衛的最新診斷標準中,不再承認「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這一精神病。但黃強調這不等於有相關徵狀的人並無患病,或可介定病人患上另一種名為「嚴重酒精醺醉病」的精神病。
辯方專家:診斷具爭議及罕有
黃又於盤問下同意,有關「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這一精神病是否存在,並非所有專家均有共識,很多醫生都認為相關診斷有缺陷。黃又同意醫學界認為「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的診斷具爭議性,十分罕有。
辯方原由大律師鄭從展代表,今加入資深大律師陸貽信,陸於開庭後向7人陪審團自我介紹,並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黃供稱他曾於今年 7 月 22 日與被告會面及進行精神評估,並為他撰寫精神科報告。
黃於庭上讀出他為被告撰寫的精神科報告內容,提及被告於 2004 年,首次因心情低落及失眠,曾於深圳向心理醫生求診。被告因為生意挫折及婚姻不合,精神狀況於 2012 年惡化,並開始於東區醫院精神科求診及服用抗抑鬱藥物。黃指他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診斷標準,認為被告案發時,患「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導致他突發地作爆炸性及侵略性暴力行為,無法解釋原因,且病發後會不省人事。黃又指,被告亦患有復發性抑鬱症及酒精依賴症候群,該三種疾病案發時於被告身上並存,但「病理學上的性酒精醺醉病」較能解釋其案發時行為。
黃又表示,他相信被告可能無法意識到他在案發時的行為,他亦未能排除被告當時可能患上由酒精引致的思覺失調的可能性。
辯方專家於控方質疑被告行為不符診斷條件後改口
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關文渭盤問指,根據 ICD-10「病理性酒精醺醉病的診斷條件」,其中一個必須符合條件為,病人於喝酒後很短時間內病發,通常於數分鐘內。惟涉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案發當日喝酒後離開家中,到案發前一刻,相隔 1.5 小時,質疑並不符合條件。黃則表示他當時並沒有太多斟酌字眼,他又認為如被告於 60 分鐘內病發,亦算符合條件,但他同意如相隔 1.5 小時,不符合診斷條件。
控方又盤問指,涉案片段顯示,當在場人士問被告為何打人時,他回應指自己是在打狗,此舉是否屬於意識減低?黃表示他未能肯定,但認為被告當時行為不尋常,亦有可能被其他人襲擊導致沒有意識。控方又指涉案片段顯示,被告咬到傷者左耳後,曾嘗試咬對方的右耳,指被告即使是病態醉酒,仍有意識「揀耳仔嚟咬」,黃表示被告當時有相當程度的consciousness。控方又指,片段顯示,被告於踢其中一名傷者前,是有意識及帶有少許笑意。黃則表示他只能肯定被告當時是conscious(清醒),「但有無意識我答唔到」。
法官質疑辯方已無基礎就病態醉酒發問
辯方於覆問階段,嘗試就被告是否病態醉酒這一事宜進一步發問,法官張慧玲表示,黃較早前已表示被告不符合病態醉酒的診斷條件之一,質疑指「你仲問咁多病態做乜?已經無咗呢個基礎」。案件明天再續。
被告陳真(案發時48 歲,報稱無業),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淪、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三人,陳又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