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退休的警司、55 歲龍少泉涉於 4 年間隱瞞出租單位,訛稱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和銀行約 600 萬房貸,被控兩項欺詐罪。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 2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 年半。法官沈小民表示,《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訂明,申請者毋須遷出宿舍,只須遵守不出租的限制,已對龍相當優待,明顯出於貪心。

法官又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龍作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可為之,卻透過欺騙手段行騙,再涉嫌行使虛假文書及聲明,獲得逾百萬租金收入,加上經審訊後定罪,不宜以緩刑處理。被告龍少泉另須於 21 天內悉數賠償租金收入約 116 萬予政府。

求情信:被告一心儆惡懲奸、嫉惡如仇

法官判刑時引述求情信指,龍的親友對他讚不絕口,形容他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對工作充滿熱誠,一心儆惡懲奸、嫉惡如仇,屢獲上司嘉許,同時樂於提攜後輩,經常分享自身經驗,為培育新一代警務人員默默耕耘。

法官又提到,辯方呈上醫療報告指,不能排除龍患先天性心臟缺損,但未有提交最新醫療證明,相信他已獲適當治療。

法官認為,公務員購屋貸款計劃訂明,申請者毋須遷出宿舍,只須遵守不出租的限制,已對龍相當優待,故他明顯並非因「需要」所致,而是出於貪心。法官強調,本案嚴重之處在於,龍作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可為之,卻透過欺騙手段行騙,再涉嫌行使虛假文書及聲明,從而獲得逾百萬租金收入,加重其罪責。

官以兩年監禁為起點 酌情扣減半年

法官續指,考慮到龍經審訊後定罪,以緩刑方式處理並不恰當,遂以 2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基於他沒有案底、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以及願意賠償等因素,酌情扣減 6 個月,終判囚一年半,並須於 21 天內悉數賠償租金收入約 116 萬予政府。

早前裁決時,法官引述龍的自辯指,他聲稱遞交申請表時,雖有簽聲明但無細閱《公務員事務規例》,不知不可把單位出租。但法官認為,他是資深執法人員,不可能把嚴肅的聲明視作信口開河,亦沒有通知署方單位狀況有改動,明顯地所謂「唔想呃人」是不值得相信,「一般明白事理及誠實嘅人均會認為佢係不誠實嘅」,認為他蓄意隱瞞及詐騙。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