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9 日,有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21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手持伸縮棍和警方對峙,制服後被搜出鎅刀等。他今(3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法官游德康指,被告的衣著明顯顯示他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被截停時手持伸縮棍,可見他積極參與非法集結,原判囚 7 個月,但考慮被告因另一案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決定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至 6 個月。

法官游德康指出,由於被告於2019 年 11 月 18 日,因在油麻地保管六角匙及剪鉗等再一次被捕,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現已獲釋。

法官指出,被告獲釋後積極工作,如果現時再被褫奪自由,對被告而言是一種打擊,因此酌情再扣減一個月刑期至 6 個月。

官:破壞社會安寧程度嚴重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從錄像片段可見案發時大量人群參與集結,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安排、組織、號召或帶頭非法集結,但涉案非法集結規模不少、歷時不短,被告的衣著明顯顯示他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當日,有示威者破壞閉路電視鏡頭、投擲汽油彈等,破壞社會安寧和擾亂公眾秩序程度嚴重。

法官指,被告被截停時手持伸縮棍,被告必定使用該棍與警方對峙,可見他積極參與非法集結。法官稱,即使被告案發時只得 18 歲,但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性、被告的參與程度,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法官以判監 9 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未能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囚 7 個月。

被告在本案「踢保」後,於2019 年 11 月 18 日,因在油麻地保管六角匙及剪鉗等再一次被捕。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羈留 6 個月 10 日後獲釋,目前正接受監管令。法官對此表示,被告「踢保」後干犯另案,屬於沒有違反仼何保釋條件。兩案相距 50 日,如果一同處理,被告可能就兩案判入更生中心,或者判囚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等。法官指出,被告已就 11 月 18 日的案件完成羈留令,獲釋後積極工作,認為如果現時再被褫奪自由,對被告而言是一種打擊,因此酌情再扣減一個月刑期至 6 個月。

官主動問被告有否學業計劃

辯方求情時呈交被告和父母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指自己在更生中心有深切反省,重新做人;父母則表示會協助和指引被告。辯方重申在本案中無人受傷,被告在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有真誠的悔意,已吸取教訓。法官指,辯方形容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他亦留意到被告曾經就讀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主動詢問被告有沒有仼何學業計劃。辯方指,被告希望重拾因案件而停滯的學業,但他有心理準備本案會被判處監禁式刑罰,故必須待本案結束才能繼續學業。被告有意考取學士學位,增強競爭力並供養父母。

現年 21 歲的被告施朗頴,今承認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9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承認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約 7 時 05 分,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聚集、堵路,有示威者破壞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警方遂兩面包抄掃蕩人群。同日約晚上 7 時 20 分,警方準備驅散時,約 300 名示威者,包括被告與警方對峙。至晚上 7 時 30 分,當警方防線沿禮頓道推進至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時,被告仍在示威群眾之中,被告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5 米。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黑色鴨舌帽、護目鏡和一個防毒面罩,雙手戴著手套,背著一個黑色背囊。被告右手手持一支伸縮棍。

警員 12306 追截被告,並在紀利華木球會外制服被告。警員 12306 以非法集結等罪名拘捕被告。經搜查,警員發現被告的小腿位置壓著一把鎅刀,在他的外套左邊衫袋有一把剪刀,以及在褲袋有一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 5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