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學生被控警署外擲燃燒物 一人判無罪 兩人縱火損壞財產罪成 脫控罪中「罔顧人命」元素
三名中學生,被指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遭控縱火及襲警等罪。其中兩名當場被制服的被告,早前承認襲警罪,亦承認用火損壞警署的外牆及大閘,但否認罔顧警員生命而縱火,另一人則否認縱火。經審訊後,當場被制服的兩被告,被裁定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只損壞財產)罪成,而非原本被控、刑責較重的「罔顧警員生命而縱火」。
至於餘下一名被告,法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就是逃去的縱火者,因此他獲判無罪。兩名罪成的被告需要還押,至 12 月 22 日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案發時有三名人士將五項燃燒物擲向大埔警署的露天停車場,當時警員 26719 在停車場內當值。燃燒物的落點和警員 26719 身處的位置有距離,燃燒物並不是擲向警員 26719。所有火勢差不多在一分鐘內燒盡,只導致警署的外牆和大閘燒黑,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內其他物品和車輛。縱火後首被告曾華錕和次被告羅聶峰當場被捕,另一人逃去。
官:三縱火者必知所用燃燒物威力有限
針對曾華錕和羅聶峰,法官指涉案的警署外牆及大閘看來結構堅固,而三名縱火者擲出的燃燒物並非威力強大,只有一枚曾輕微爆燒,彈出火舌不遠,有一枚更燒不起來,其餘的只在落點產生小火,所有火都在一分鐘內差不多燒盡。法官認為,三名縱火者必然知道自己使用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可對警署外牆及大閘產生的損壞也有限,他們不會認為這樣的燃燒物可令堅固的警署外牆及大閘損毁嚴重以致傾側、倒塌、彈開、或射出部份結構物而傷及附近的人。
另外,該等外牆及大閘都不是易燃物體,本身不會燒著,中間也沒有可燃物品令火勢蔓延,所以三名縱火者也難以想到自己用這樣的燃燒物去損壞該等外牆及大閘可對停車塲內的人的生命產生危害。因此,法官裁定首被告和次被告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只損壞財產)罪成,而非原本刑責較重(「罔顧生命而縱火」)的指控。
至於第三被告爭議自己並非逃去的縱火者,法官指警方在事發後 8 分鐘於附近公園發現第三被告,他的衣著和逃去的縱火者相似,但沒有像該縱火者一樣孭背囊;第三被告穿的鞋是淺色的,該縱火者穿的鞋看來則是深色或黑色。
官裁未能證明第三被告就是逃去的縱火者
法官續指,第三被告被捕時獨自一人在公園,見到警員便急步走開。他的手機内有一些訊息,其中一則短訊是「你走唔走到」。法官指,該訊息是在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被捕後約一個半小時才出現,訊息欠缺上文下理,發送人身份不明。沒有證據顯示三名縱火者有其他同謀者或知情者,第三被告人的手機在該段期間也收到一些不算可疑的其他訊息,所以法庭不能推論「你走唔走到」這個信息必定和早前發生的縱火案有關。此外,亦沒有證據顯示第三被告人和其他兩名被告人認識或曾有任何聯繫。
法官指出,第三被告在凌晨一時左右離開住所就已經是被捕時的裝扮,沒證據顯示他曾在任何階段變裝。法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三被告就是逃去的縱火者,因此第三被告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不成立。
3 名被告依次為中五生曾華錕(19 歲)、中五生羅聶峰(20歲)和中三郭姓男生(16 歲)。三人同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警員 26719 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 1551 及高級警員 33922。曾和羅承認襲警罪,二人承認用火損壞警署的外牆及大閘,但否認罔顧警員生命是否會因警署外牆和大閘塤壞而受到危害。第三被告則否認整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案件編號:DCCC 8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