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 7 月被判罪成後,一名四旬物業管理經理被控同月展示針對該案法官海報,遭控兩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控方上月稱在被告電話中尋獲「額外資料」而申請押後,今(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提出修訂原有兩罪時地等細節,並加控被告今年 7 至 8 月涉 4 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 2 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後者據了解為電話中的「額外資料」,與文宣有關。修訂獲法庭接納,是次為律政司罕有引「管有煽動刊物罪」提告。

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辯方在庭上表示,今日才收到加控文件,故申請押後至本月 31 日再訊,以閱讀新增的 1,500 頁涉案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予被告,獲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兩修訂控罪刪與唐英集案有關字眼

被告蔣頌生(41 歲,物業管理經理),被控兩項經修訂的展示煽動刊物罪,另加控四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兩項管有煽動刊物罪。

兩項經修訂的展示煽動刊物罪指,蔣於或約於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上水天平邨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比較原有控罪,經修訂後的控罪刪去海報與唐英傑案有關的字眼。

新增 6 罪中 罕有引「管有煽動刊物罪」提告

新增的四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指,蔣同年 6 月 12 日、23 日及 7 月 28 日在同地分別展示 3 張海報,及於 7 月 29 日在金鐘高等法院大樓展示 1 張海報。

新增的兩項管有煽動刊物罪指,蔣同年 8 月 6 日,分別在北區公園外及粉嶺馬會道停車場上一輛私家車,管有 48 張數碼形式海報及 28 張海報。

上述控罪指被告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其中管有罪特別提及涉藐視中央政府。

消息指「管有煽動刊物罪」涉手機文宣     初犯可囚 1 年

就上罪提及的「數碼形式海報」,控方上月申請押後時指出,在被告手機內找到「額外材料」,包括海報及文宣。據了解,今次控罪中的「數碼形式海報」與文宣有關。

翻查《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最高可罰 $2,000 及判監 1 年,再犯則可處監禁 2 年。而涉案刊物則會沒收並歸予官方。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