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違例披露游乃強因 7.21 被查 林卓廷稱會面時指出透露涉公職失當罪不受限 廉署 3 人否認
【1800 新增下午聆訊內容,包括控方播放三段林卓廷在記者會上的發言】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 3 度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為受調查人之一。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他早前不認罪,今(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爭議,林卓廷所披露游乃強涉及被查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非在條例限制之列,並曾向 3 名與他會面的廉署人員點出,但 3 人作供時均稱無此事。案件下午續,將播放涉案記者會的片段。
現正因 47 人案還押的林卓廷,今天身穿黑西裝褸、白裇衫及深紅色呔上庭,精神不俗。旁聽席今早未有坐滿,不過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有到庭支持。林步入被告欄時,旁聽人士站起向他揮手,林有望向公眾席揮手回應;隨後每次休庭時,旁聽人士會向林說「撐住呀!」、「保重」等說話,林有說「多謝大家」並揮手。至於林在否認控罪時,說:「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
林卓廷今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控方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辯方表示,將爭議林卓廷在 3 次記者會的言論中提及游乃強被查的罪行,並非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罪行,故此沒有違例;即使法庭認為林披露的罪行是屬於防賄條例下所指的,林亦有合理辯解,因 721 事件與保護公眾及公眾利益是「史無前例好大關係」。
控辯同意林警誡下稱「指控 721 公職人員失當」
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包括林曾任廉署執行調查主任,案發期間則是立法會議員、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黨員。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發生「一群白衣人襲擊一群黑衣人的事件」,林遭白衣人襲擊至受傷。翌日凌晨,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直至清晨時會見記者交代,傳媒有廣泛報道此事。
同年 7 月 25 日,兩名廉署調查人員邀約林卓廷會面,冀他向廉署提供資料,其間調查人員曾提及已對游乃強展開調查,認為游可能涉被賄賂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致在當時沒有即時執法。
同年 11 月 30 日至翌年 7 月 16 日,林卓廷舉行了涉案的三次記者會,被指向公眾透露游乃強受查一事。2020 年 12 月 28 日,林卓廷遭廉署拘捕,他在警誡下說:「你當日打電話俾我,我已經同你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賄條例》第 30 條,係講緊披露《防賄條例》底下舉報嘅罪案,我係從來冇咁做過,我係指控 721 有好多警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個並唔係防賄條例底下第 30 條所講嘅罪案」。
廉署 3 證人否認 林曾提出披露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受限
控方緊接傳召負責聯絡林卓廷及主導第一次會面的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李景文於 2020 年 12 月錄取的書面口供中提到,在 721 事件發生後兩天,即 2019 年 7 月 23 日,廉署已對事件展開調查,並因得知林卓廷在場被襲,故邀請他提供資料。李景文與另一總調查主任林榮傑於同月 25 日與林卓廷在立法會內會面後,曾提醒林卓廷要保密,因根據《防賄條例》第 30 條相關詳情不可披露;他指林卓廷當時表示同意。
李景文在盤問下承認,雖然會面時一般毋須透露調查詳情,但他當時是有向林卓廷提及游乃強被查的方向。辯方又向李指出,其實當時林聽到李的提醒後,曾表示:「據我了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唔係《防賄條例》第 30 條第二部嘅罪行,唔入嗰度,所以不受《防賄條例》第 30 條嘅限制。」惟李表明「絕對冇咁嘅事」,強調若林確有說過,他一定會反對,提醒他別這樣做。
李景文解釋,相關條例限制的精神是為了保護廉署調查不會曝光及不影響調查進度,而一般收到有關公職人員的投訴,均是與行賄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涉事的人或資料均是相同,「基本上不能分割」。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7.21 兩天後即立案調查因收投訴
辯方另問李景文,廉署在事件發生後兩天便立案調查,是否因有表面資料顯示,當時有警官沒作出適時反應去阻止暴力蔓延。李景文表示,雖然事件受高度關注,但立案調查主因是收到有投訴指警方可能因受賄或有行為失當而沒即時執法,以致事件發生。
控方另傳召廉署總調查主任林榮傑,及調查主任吳祉誠。林榮傑除曾協助李景文於 2019 年 7 月 25 日與林卓廷會面外,亦主導了另一次在同年 10 月 3 日與林卓廷的會面;此第二次會面吳祉誠亦在場。辯方向兩人指出第二次會面時,林卓廷同樣有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披露不受《防賄條例》第 30 條限制,惟兩人均否認林卓廷曾如此說過。
控方播放林卓廷記者會片段 未有提及涉賄賂調查方向
控方下午播放 3 個涉案記者會的片段,當中均有發言指不滿游乃強作為 721 事件中,其中一名涉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查的疑犯,卻被調派成為負責調 721 事件的警員上司,質疑是調查難以進行;但這些發言均沒提及涉及賄賂的調查方向。
林卓廷相關言論節錄: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個記者會:
「而家 721 單案,警隊係由新界北刑事調查㗎,你游乃強根本係 721 警隊縱容黑社會暴打市民嘅其中一個疑犯嚟㗎嘛,廉署係查緊佢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呀,你而家搵個疑犯查疑犯,有冇搞錯呀?」
2020 年 1 月 21 日第二次記者會:
「We are furious about the decision of the police to deploy the then-superintendent Yau Lai Keung to be the superintendent of the New Territories East ( 林卓廷當時口誤,應為 North)Branch and the unit under his management i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the 721 attacks. I strongly condemn the police force to deploy the suspect, who is under ICAC investigation regarding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to investigate the suspect of the Yuen Long attack.」
2021 年 7 月 16 日第三次記者會:
「你搵廉署查緊嘅疑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嘅疑犯游乃強,自己去查返自己嘅惡行,係咪極其荒謬同埋嚴重角色起衝突呀?」
控方已舉證完畢,辯方明天將有中段陳詞,申請林卓廷毋須就本案答辯,主要方向圍繞林卓廷的言論,當中提及游乃強被查的罪行,不受有關條限制。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林卓廷(44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即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