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賢被咬耳案】辯方專家否認改稱被告「急性酒精中毒」診斷草率
2019 年 11 月 3 日,有網民發起於太古城中心組人鏈表達訴求,中年無業漢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件今 ( 1日 ) 續審。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原供稱,被告案發時患上「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惟於盤問下承認被告部分病徵不符,昨改稱被告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控方今盤問指,後者是黃於無可奈何之下作出的草率診斷,黃不同意。控辯雙方完成舉證,法官向陪審團表示,預計他們可於下周二或下周三退庭商議裁決。
辯方專家承認觀看片段不夠仔細
黃以謙早前供稱,他估計被告由喝酒後離家至出現暴力行為,相隔時間不長,故符合「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的診斷條件之一,即患者通常於喝酒後數分鐘內出現暴力行為。惟控方根據涉案片段指出,兩者之間相隔約 1.5 小時,並指黃最初的診斷是草率作出。黃否認說法,稱自己是認真地撰寫相關的報告,但承認他觀看涉案片段時不夠仔細,亦不清楚可透過不同片段的連貫性,估算時間。
控方又指,黃於報告中指被告當日喝酒的份量,對大部分人而言並不足以導致醺醉,符合診斷條件之一。但被告曾表示他當日共喝約兩至三杯中國白酒及兩罐啤酒,屬相當份量,為何黃仍於報告中如此撰寫?黃則改稱相關份量並不符合診斷條件,但解釋指他撰寫報告時,是基於被告為濫用酒精人士可能會出現誤報,及他經評估被告整體情況後,認為他符合該診斷條件。
辯方專家:無人逼被告喝酒 惟被告是不自願喝酒
控方又盤問指,根據黃與被告會面所得,他是否同意被告當日是自願喝酒?黃指他不完全同意,因被告患酒精依賴症候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故屬於不自願喝酒。控方則表示,是否可理解為被告自己逼自己喝酒,沒有其他人逼他?黃表示同意並無其他人逼被告喝酒,但被告是不自願喝酒。黃昨又曾表示,被告符合「急性酒精中毒」徵狀中的木僵(Stupor)徵狀,即他遇襲後對痛楚沒有反應。控方盤問指,木僵者會否用刀襲擊他人,黃一度表示「唔識答」,其後稱木僵者並非完全沒有反應,可能手部偶爾會有一下動作。但他同意控方所指,用刀施襲、扯頭髮、咬耳朵等動作,需於受大腦控制下的手腳協調才可作出,及並非自然反應。
控方又指,黃改稱被告案發時患「急性酒精中毒」,是他於無可奈何之下作出的草率診斷,黃不同意。黃其後都辯方覆問下表示,被告案發時腦袋一片空白的情況,符合「急性酒精中毒」中的意識下降徵狀。
案件編號: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