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三罷」中,警員在天水圍追截黑衣人時,發現一名女子伏在地上,其身旁的男友欲扶起她,雙雙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判官施祖堯今( 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指,雖然兩警無法說出兩被告被截停前的行為,但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份堵路,且被捕地點亦與黑衣人的逃跑路線脗合,更被搜出口罩、勞工手套及剪刀等可疑物品,推斷兩人與黑衣人是同一伙,並裁定罪名成立,下令還押至月中判刑。

2019.11.11 示威者在天水圍輕鐵路軌附近,放下石塊。 攝:PW

就首被告劉勇在警誡下招認「我淨係喺度堵路,個黑色袋裡面嘅木板釘唔係我」,裁判官早前裁定他在自願及公平下招認,今交代理由指,警員黃飛陽由拘捕至補錄供詞的證供清晰明確,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劉的證供有多處不合理及不一致。他指因急於與女友、即次被告譚芷澄相見,故未有細看便在記事冊及聲明上簽署。但裁判官認為,從來沒有人承諾簽後便可見女友,且劉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輕視簽署的重要性,加上只是短短數頁,理應很快便看完,裁定其解釋不合情理。

對於辯方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黑衣人何時出現、逗留時間及確實行為,裁判官認為其忽略了強烈的環境證供,包括事發當日有人發起「大三罷」堵路行動,案發的行車路有燃燒的雜物,約 7 至 8 名黑衣人以口罩蒙面,見到警方後向天頌苑方向逃跑,故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黑衣人正以堵路形式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黃飛陽及女警劉煥如,均不知道兩被告在被截停前的行為,亦無法肯定他們屬於該批黑衣人,但從劉的招認中可得知他曾參與堵路,加上在兩人的背囊內搜出口罩、勞工手套及剪刀,相信是用作掩飾身份和參與非法行為,且他們被捕地點與黑衣人的逃跑路線脗合,顯示與黑衣人共同行事,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 19 日作求情及判刑,以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其間兩人須還押。

同為 27 歲的被告劉勇(侍應)及譚芷澄(文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天水圍輕鐵翠湖站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TMCC98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