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貓後要求主人銷案 無業婦兩罪罪成候判
多年前從內地來港的無業婦,年初涉在深水埗偷走一隻日本短尾貓,被捕後疑兩度要求貓主銷案,最終被控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今( 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其兩罪罪成,下令還押至月中判刑。對於被告辯稱誤認案中貓為數年前失蹤的愛貓,裁判官認為匪夷所思,因兩貓的尾巴和毛色等特徵不同,不可能認錯,加上她沒有第一時間供出貓隻下落,甚至要求貓主銷案,行為屬不誠實,明顯是明知故犯。
官:被告自辯有多處不合情理
裁判官表示,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全盤接納各人的證供。反觀,被告的自辯不合情理,亦有迴避之嫌,例如起初指無法確定片中女子是她,後改口承認就是她;她表示只在店門外行過,隨後改指有入店內;她稱只是向貓主道歉,沒有要求銷案,但無法清楚說出對話,僅解釋自己「文化水平低,口多多,唔識表達,噏咗錯咗」。
對於被告把案中貓隻誤認成數年前走失的愛貓,裁判官認為此說法匪夷所思,因兩貓的尾巴和毛色等特徵不同,被告不可能認錯,認為她沒有道出真相。裁判官又指,被告根本知道貓不屬於她,也知道貓有主人,卻強行把牠帶走,加上她在警誡下承認「隻貓係我攞走嘅」,亦沒有及時告知貓隻的下落,裁定其行為屬不誠實,偷竊罪罪成。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裁判官指貓主認出被告就是兩度要求銷案的女子,且談話內容被攝錄下來,被告清楚指:「嗰個警察佢要告我呀。佢同我一齊警局銷案,銷案即係唔再告我呀!」,行為明顯傾向妨礙司法公正,亦明顯是明知故犯。裁判官強調,雖然律政司在起訴上有絕對決策權,但若事主不再追究,會影響起訴成功率,遂裁定其罪成。
辯方:偷竊罪較同類案輕微 官斥「你憑咩咁講呀?」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千禧年由內地來港,目前依靠綜援維生,過往有兩次非同類案底,雖現遭定罪違反緩刑令,但強調緩刑令期限即將屆滿,望法庭在量刑時多加考慮。辯方又稱,被告沒有虐待貓隻,貓隻也無受傷,且本案偷竊罪較同類罪行輕微,如不涉妨礙司法公正,相信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聞言反駁,「你憑咩咁講呀?你係咪有案例呀?我唔接納係比較輕微嘅盜竊案。」
被告聞判後突然徑自取出多張紙幣,要求同行女親友取回,然後高呼「我可以坦承同官講,我兩樣都無犯!」惟不獲任何回應。案件最終押後至本月 16 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以索取精神科、心理及背景報告。
被告李月霞( 49 歲,無業)被控於今年 1 月 16 日,在深水埗汝州街 140A 號地下外,偷竊屬於事主Khanam Meher Nizer的一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另被指於同月 18 日,在同一地方游說事主銷案。
案件編號:WKCC 25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