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男教師涉 2015 至 2017 年非禮三男學生,包括觸摸肚臍、大腿內側等,他早前不認罪受審,遭裁定針對其中兩男生的兩項非禮罪成。法官李慶年判刑指為教化被告,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教師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律政司則指判刑過輕提覆核,兩案今聆訊,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教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律政司覆核,改判教師即時入獄8個月。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斥被告枉為人師。

代表男教師吳浩楠(36歲)的大律師陳詞指,吳與同校另外兩名教師有「血海深仇」,而該兩教師又與涉案男學生的關係較密切,且校方報警前正打算晉升吳,此舉將令兩教師成為吳的下屬,故質疑兩教師與涉案男學生「夾埋」誣告吳。吳浩楠一方又指,觸摸肚臍位置並不涉敏感部位,不應被視為猥褻侵犯。上訴庭聞言質疑大律師說法是否認真。

律政司斥被告枉為人師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判處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不足以反映被告罪責,且案中有多個加刑因素,包括重覆犯案、猥褻行為具侮辱性、與事主之間年齡差距大及違反誠信,故判刑應具阻嚇性,斥被告行為枉為人師。

吳浩楠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已全面考慮相關因素,又指判處社會服務令,不一定須考慮被告有否悔意。上訴庭則指,相關報告顯示,被告從沒有向事主致歉,遭裁定罪成後仍「死口不認」及諉過他人,堅稱自己遭誣告,質疑原審法官有何基礎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可教化被告。

被告吳浩楠(36歲),原被控於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4 月於一間中學內,分別非禮三名當時 15 至 16 歲的男生 X、Y 及 Z。案件經審訊後,法官裁定其中涉及 X 及 Y 的兩項非禮罪罪成,涉及 Z 的非禮罪則不成立,兩罪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AR6、CACC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