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理大】3 青年被控暴動 控方拒披同案兩人撤控原因 官斥不合理:點解唔提供呀
前年 11 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在附近聲援被困示威者,爆發激烈警民衝突。3 名年青男女在尖沙咀一唐樓內被捕,被指有份參與示威,早前否認一項暴動罪受審。控辯今(14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在暴動發生時在附近可隨意進入大廈內,明顯絕非路過,有份參與暴動。但辯方質疑,本案原有兩名被告獲證在大廈內酒吧消遣,最後獲撤控,因此推論不成立。
雙方均遭法官林偉權斥責,指辯方未能證明上述是控方唯一撤控理由,控方則不合理地拒絕向辯方完整披露撤控原因,警告控方若堅持不交代,一旦敗訴須付訟費。案件押後 12 月 24 日再續結案陳詞,期間三名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撤控兩人 辯:反證推論有罪基礎站不住腳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其中兩人早前獲撤控。代表次被告羅芷澄及第三被告梁瓊升的梁大狀指,控方稱被告在發生暴動時,在沒有看更、沒閘門的大廈內被捕,明顯絕非路過,要求法庭作出唯一推論是他們必有份參與暴動。但控方今披露其中兩名被告獲撤控原因,是大廈酒吧外籍東主證二人當日凌晨身處大廈內酒吧消遣,並有片段證明,因此撤控。梁認為,此正好反證控方指身在大廈必有參與過暴動說法,並非唯一推論。
官批辯方一知半解 亦斥控方拒完整披露撤控原因
法官對此說法有保留,指控方提供的口供,沒提到二人有否身穿特別服飾或攜帶裝備,不排除撤控有其他考慮,「到底東主口供係咪唯一(撤控)考慮,唔知道;呢個原因係咪唯一原因,有無其他考慮,你都講唔到」,並批辯方有責任取足資料,供法庭有完整畫面,作正確決定。
法官其後質疑控方為何沒披露撤控原因,控方引法律顧問意見指,控方有「法律專業特權」,「個理由唔能夠披露,但結論可以講,呢個係佢個堅持」。官即批「即係結論唔係理由?你話人哋係咪聽到一頭霧水?」官續斥,「你唔能夠話呢啲唔關佢事,呢啲(係)關佢事,你唔告其他被告而告佢哋......人哋而家只係要求知,點解你唔告另外兩個人,呢個係咪任何人,就算街邊普通人都覺得合情合理?」官引例子進一步解釋,「捉 5 個人過馬路衝紅燈,有 2 個人唔告,個 3 個想知點解你告佢哋而唔告佢哋,佢有無權知?」
法官續指,「如你 advising counsel 想拗,叫佢上嚟拗,叫佢做好功夫添」,重申「合符案情,點解你唔提供呀」,並警告如辯方向控方索取原因而控方拒交,或向控方頒下訟費,「如果你敗訴,你要透露(原因),仲要輸堂費,我講得清唔清楚?」
辯方批控方舉證混亂
梁大狀在結案陳詞中亦提到,控方強調環境證供,不能忽略梯間物品及裝備,建議法庭由現場物品推論被告有參與暴動,但梁批控方沒說明物品在梯間哪個位置,物品屬誰又「一無所知」,而控方至今也沒向法庭提供草圖向法庭解釋 5 人梯間位置及物品分布,批控方「咁點可以成為環境證供協助法庭?」
首被告代表律師陳詞則指,案發時街上不時有催淚煙,被告身上口罩是常見街坊用於避煙裝備。而身上生理鹽水僅一小樽,不排除僅供自用。
官斥控方結案陳詞「唔理想」
法官今早又批評控方結案陳詞「唔理想」,指控方嘗試舉出環境證供,建議法庭推論被告有參與暴動,但舉證字眼流於籠統,僅寫「穿深色衣服」、「有裝備」,遭官斥「咁深藍色算唔算深色」、「裝備都要睇下咩裝備,係邊件呀嘛」。控方多次反駁指較早段落有提及,再遭官斥沒解釋如何足以推論至定罪,「咁多樣嘢,你想我考慮邊樣?我估你會想我考慮黑衫黑褲,示威者多數著到黑炆炆,但唔係要人估㗎嘛」,批控方有責任說清楚。
同案有兩人獲撤控
3 名被告依次為伍振豐(17 歲,學生)、羅芷澄(18歲,學生)、梁瓊升(23 歲,無業),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原另有兩名被告吳海琳(23歲,無業)、劉智恆(28歲,理髮師),早前獲撤控,據了解是因辯方提出了新的影片證據。
案件編號:DCCC105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