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3 月 9 日,林卓廷遭還押出庭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 3 度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就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調查。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案件今(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作中段陳詞,重申法例上受賄才屬不能披露受查的罪行,惟證據上可見林卓廷已「專登避開」不披露游乃強涉受賄被查,只提不受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又指若非廉署「高調拘捕」被告,公眾不可能得知游乃強被查原因亦涉受賄。

現正因本案及 47 人案等還押的林卓廷,今天換上灰西裝褸,面容看來較昨天疲累。完庭後,林返回羈留室前,旁聽人士站起向他揮手,大叫「撐住」、「保重」等。當中包括示威常客「王婆婆」王鳳瑤,她向林卓廷大呼「加油」、「正義必勝」;林揮手回應。

辯方:林卓廷「專登避開」沒披露受條例限制罪行

代表被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今作中段陳詞,申請被告毋須答辯,指根據控方呈上的證據及文件,被告曾於廉署任職,可見被告熟悉《防賄條例》,已「專登避開」、亦從來沒提及游乃強因涉及《防賄條例》第 30 條下的罪行而被查,僅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此罪並非條例下不得披露的「第二部罪行」,只是法例賦予廉署有權調查的普通法罪行。

辯方續指,廉署 3 名證人的證供不能動搖被告在 3 次記者會上的說話,及《防賄條例》第 30 條在法律上的解釋,故此法庭須考慮的,是相關條例限制的範圍;而對辯方而言, 被告僅提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然不在範圍之內,「係黑同白嘅問題」。

辯方補充指,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也確認,廉署是從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兩個方向調查,強調兩者為不同罪行,「不能混為一談」。

辯方:若非廉署高調拘林 公眾不會知游涉受賄被查

裁判官葉啟亮問及,辯方書面陳詞提到若非被告遭廉署「高調拘捕」,公眾不會得知游乃強在 721 事件後因涉《防賄條例》的罪行而被查是甚麽意思。

辯方解釋,被告在 3 次記者會僅提及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查,「好奇怪嘅地方係,當被告重重覆覆避開跌入(《防賄條例》)第 30 條第二部罪行,但最後係廉署拉人而揭發」。

辯方:控方指控邏輯有誤

辯方認為,控方指控邏輯有誤,重申憑被告在 3 次記者會中所言,「任何普通、識中文、聽中文嘅人,都不可能得到結論係話,游先生(游乃強)被廉署調查(《防賄條例》)第 30 條第二部嘅罪行,咁被告又何罪之有呢?」案件明續,將由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被告林卓廷(44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即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披露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