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於下午 6 時更新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今年六四,在網上宣傳及呼籲他人參與六四集會,她早前否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 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鄒陳詞時強調,「法庭唔應該將自己捲入文字審訊嘅泥氹」,她續指「唐英傑審緊 8 個字,今次審 2,000 字,下次呢?係咪 10 萬字宣言?」她認為本案案情雖然簡單「閱讀理解咋」,但「打開文字獄的大門係好危險嘅」,法庭應該考慮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影響而慎重決定。裁判官陳慧敏聽畢陳詞後把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4 日裁決,鄒幸彤因另案繼續還押。

散庭後,觀眾席旁聽人士掌聲雷動,良久不散,直至鄒被帶返羈留室。

鄒:堅持悼念六四何罪之有?

正被還押的鄒今早身穿黑色長外套,雙手捧著一大疊文件出庭,在辯方律師席應訊。

鄒陳詞時提及,本案的本質為政治動員論述的界線在哪,她強調從未迴避文章「叫人出嚟」,而是以政治動員方式抗衡政府,是否所有悼念六四行動都不可以?即使沒有集會,是否呼籲個人行動都不可以。她認為,發布兩篇文章是在「重重法律限制下尋找行動空間的嘗試」,反問「堅持悼念六四何罪之有?」只是呼籲大家不要因為沒有集會而不悼念六四。

鄒重申,維園屬公眾地方,「點解唔可以自己行入去點支蠟燭?」她強調只是行使憲法權利,為何不可以寫文章解釋自己做合法的事。她認為,政權是在教育大家「你唔可以做本質上係行使權利嘅事,唔可以做合法嘅事,唔可以解釋點解要做;所以以身作則叫煽惑。」她回應控方引述唐英傑案時表示,可能有人看到文章後會去維園,但她認為不應在法律上以此定義煽惑。

鄒:打開文字獄的大門好危險

裁判官問鄒,是否同意文章正煽惑他人去維園?鄒否認,她指煽惑標準不應如此狹窄,在沒有集會的情況下,大家自己選擇如何悼念六四,並非要召集任何集會。鄒強調本案審訊涉及兩千字的文章,對言論自由有重大影響。當法庭去「挖」每個政治人物的文章,「挖入面有冇煽惑非法行為嘅意思」,「法庭唔應該將自己捲入文字審訊嘅泥氹」。她續指「唐英傑審緊 8 個字,今次審 2,000 字,下次呢係咪 10 萬字宣言?法庭唔應該將自己擺喺咁尷尬位置。」她認為本案案情簡單「閱讀理解咋」,但「打開文字獄的大門係好危險嘅」,法庭應考慮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影響而慎重決定。

鄒:拘捕、檢控及判刑對人權限制要有相稱性

鄒又指,不少案例指出,拘捕、檢控及判刑對人權的限制均要有相稱性。鄒續指,她六四當日被「預防性拘捕」,已剝奪她悼念六四的權利。裁判官問,若警方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煽惑罪,警方進行拘捕是否合適?鄒回應不合適,「我個人拉咗,都唔會阻兩篇文章散布」,強調爭議的是本案拘捕行動。而本案被指煽惑的是涉案兩篇文章而非鄒本人,而被警方拘捕令她不能公開悼念六四。控方外聘大律師黃錦卿回應指,當有人被懷疑犯法而被捕時,不能指檢控沒有相稱性,警方基於合理懷疑或將會繼續犯法而作出拘捕,是執法(enforce the law)。

鄒:寒蟬效應削弱公共辯論空間

鄒質疑,本案對她的權利限制並不相稱,認為當局手段多於必要,對社會造成危害及侵犯個人權利。控方的合理目的一直以來只有疫情,而沒有集會已解決防疫問題。鄒認為,警方是以最極端的方法控制疫情,整個行動只有政治目的,就是要消滅六四的記憶。她指,支聯會已不復存在,圖書館有關六四的書籍被下架,是政治言論打壓。她認為如果本案定罪,將引起寒蟬效應,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法庭審判政論文章的風氣,會令所有人不能自由地寫作,削弱公共辯論空間。鄒強調,當日並沒有集會,集會要有組織性,即使文章成功令人群聚集,仍不屬集會。

裁判官詢問鄒文中「堅持陣地」的意思,鄒指去年已呼籲人要遍地開花。裁判官問文中似乎沒有提及「遍地開花」字眼,鄒回應指文中提及「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

控方則總結指,針對煽惑罪,當涉案文章發布後已達成,及後是否出現集會並不重要,亦不需要考慮最終有沒有人出現;控罪元素只是當集會被警方禁止,參與者煽動他人參與即屬違法。

36 歲被告鄒幸彤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她於 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鄒 9 月初另被起訴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等,還押至今。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