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鄭念慈

前年 8 月 11 日多區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 23 歲女教師被控當日在深水埗管有兩支鐳射筆。案件經審訊後,今(2 日)於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被告的 IG 帖文顯示她數年前已有觀星及行山的習慣;裁判官接納被告的行山習慣有可能持續至案發時段,又指雖然被告當時攜有大量急救用品,但的確有可能用以協助因吸入催淚煙而感不適的母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不禁喜極而泣,散庭後與一眾親友相擁。

被告劉潔儀(23 歲,教師)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公眾地方管有兩支鐳射筆。

官接納被告母親或吸入催淚煙致電女兒求救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母親的單位位於深水埗警署附近,而警方下午曾發射催淚彈,故母親吸入催淚煙致電被告求救「有可能係真」,而被告亦能提供文件證明她擁有急救資格。

控方質疑急救用品遠超所需 官接納情急下「無理由慢慢數」

至於控方爭議被告被捕時,身上攜帶的急救用品遠超母親病況所需;被告自辯指收到母親來電時,正身處友人家中,故急忙將居所中的急救用品塞進背囊。鄭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被告無理由慢慢數點急救用品至合適數量,相信其友人亦不會「斤斤計較幾多先適用」。

控方亦爭議被告遭搜出的護目鏡經改裝,被告早前解釋護目鏡由友人提供;裁判官認為被告趕著見母親,有可能沒時間檢視護目鏡有否改裝,她被捕時亦非戴上護目鏡。

至於攜帶鐳射筆,被告提供的 IG 帖文顯示,她於 2014 年開始已行山觀星,鄭官接納此習慣「有可能」延續至案發時段。對於控方質疑,被告身上除觀星筆,沒有其他行山裝備,如電筒、食物等。鄭官認為,裝備可由被告友人提供,被告沒有攜帶並非不合理,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自辯時,稱自 2014 年起有觀星、行夜山愛好,案發當晚與朋友相約到馬鞍山昂平大草地觀看英仙座流星雨,故攜帶兩支鐳射筆出門。劉續說,觀星導師曾教她用鐳射筆指天辨認星星,她的兩支鐳射筆射出光線一紅一綠,前者用於天氣良好時,以減少光害,後者反之。

劉亦附上她 Instagram 戶口由 2014 年至 2019 年約 8 則涉觀星、行山的帖文,其中一則 2016 年帖文寫「行夜山,觀星,GOGOGO」,另一則 2019 年 4 月涉行山帖文則見被告身穿案發時的衫、鞋及背囊。

案件編號:KCCC 23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