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誤導 梅艷芳胞兄梅啟明入稟申禁制令及賠償
傳記電影《梅艷芳》今年 11 月中於香港上映,票房大收,上映兩周已突破 4,000 萬元。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指他於 2004 年年尾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及於 2018 年申請防禦商標,指控電影《梅艷芳》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未經他同意就使用上述商標,涉侵犯商標及誤導公眾,造成其損失,昨日(2 日)入稟高院申請禁止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回覆《立場》指,現已交由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不作任何回應;但強調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製作《梅艷芳》電影。
有律師指,商標註冊一般是針對圖像,「特別的名、字係唔能夠註冊。」他認為,如果是針對製片商製作電影時採用的《梅艷芳》字體設計,是否與商標相似,可交由法庭決定,但「好難告、有排打官司。」(見另稿)
入稟狀:電影製作對原告造成損失
原告人為梅啟明,被告人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 Anita 的各種活動。原告指,梅艷芳於 2003 年 12 月 30 日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亦極具商業價值。而被告製作的電影《梅艷芳》,上月 12 日在港上映,並作出各種宣傳推廣活動。
原告指他於 2004 年 11 月 24 日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遞交防禦商標申請,進一步擴大保障的覆蓋範圍,由電子商品、服飾、內衣、市場推廣、以致研討會、工作坊、音樂、電影及演出都涵蓋。原告認為,由於梅艷芳具極高知名度,相關防禦商標應於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原告續指,被告於製片過程中及製作宣傳品等時,未經其同意使用上述商標,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電影與原告人息息相關,造成其損失。原告認為,基於被告錯誤行為,被告有責任向原告提供所有關於侵犯商標行為的活動及資料,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予原告並賠償。
案件編號:HCA 18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