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記電影《梅艷芳》自今年 11 月中在香港上映以來,票房已破 4,000 萬元,但大收旺場的同時,亦惹來官非。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昨日( 2 日 )入稟高院申請禁止令,指控電影《梅艷芳》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未經他同意,在製作影片及宣傳品時,用上他持有的「梅艷芳」及「Anita Mui」商標,要求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見另稿)。有律師指,商標註冊一般是針對圖像,又指保障範涵蓋電影的防禦商標,目前仍並完成註冊,意味相關商標未有效用。

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回覆《立場》指,現已交由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不作任何回應;但強調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製作《梅艷芳》電影。

梅啟明 2018 年申請「梅艷芳」防禦商標

根據梅啟明的申索陳述書,他指控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在製作電影《梅艷芳》過程及製作宣傳品等時,未經其同意使用他持有的「梅艷芳」及「Anita Mui」一般商標、而他在 2018 年底亦已遞交「梅艷芳」防禦商標申請,將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

翻查知識產權署的資料,梅啟明於 2004 年年尾,註冊「梅艷芳」及「 Anita Mui 」的一般商標,兩項註冊將於 2024 年 11 月 23 日屆滿,商標類別均為類別 14 ,涵蓋金屬製品、珠寶、戒指、手標等產品。知識產權署回應查詢時指,不評論個別個案,一般而言商標是標誌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必須根據《商標條例》註冊,才可以在香港享有法定保護,商標擁有人在商標涵蓋的貨品服務享有專用權利,包括通過民事訴訟,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誌,或提供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服務,相當可能令公眾混淆。

來源:知識產權署網上檢索系統

而在 2018 年底提交另一申請,註冊「梅艷芳」的防禦商標,商標類別包括 9 、 16、 18 、 25 、 35 及 41。而在類別 41 當中,範圍涵蓋「製作及發行(非運輸)影片、廣播及電視節目、電影、報紙、影音節目及音樂唱片」。不過,這項註冊目前狀況為「已審查 - 已發出首份審查報告」,尚未完成註冊。

《立場》正就 2018 年梅啟明申請「梅艷芳」防禦商標的保障範圍,向知識產權署查詢。

 
來源:知識產權署網上檢索系統

律師:防禦商標註冊未完成 保障範圍待釐清

律師梁永鏗表示,一般情況下申請商標註冊,不論涉及人名與否,只要沒有其他人提出反對,即可成功註冊。但他認為,商標註冊一般涉及圖像設計,較少純粹針對文字,舉例指如有人想將名字改為「梅艷芳」,「你無理由可以阻止到佢」。

另一位律師錢志庸則指,普通商標除了註冊圖像,亦可以申請註冊文字。但由於今次的原告梅啟明於 2014 年獲批的商標註冊只針對珠寶、手錶等,而他在2018 年申請、保障範圍涵蓋音樂、電影的防禦商標,目前仍並完成註冊,意味相關商標未有效用。

律師謝天良進一步解釋指,即使防禦商標獲批,亦要視乎詳細描述內容是甚麼,譬如有否寫明不准其他人拍關於梅艷芳的傳奇電影;而署方在審批時,亦可能訂出一些豁免。

謝續指,這類官司一般較為複雜,若法庭批出禁制令,電影不能繼續上映,考慮到申索人有機會「告錯或者告輸」,梅啟明或要先交出一筆為數不少的保證金,「要擺低錢先打官司」,勝訴固然可以取回、得到賠償,敗訴則要為窒礙電影上映而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