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被指 6 年前起,審查企業首次招股申請(IPO)時,隱瞞港交所自己經由妻子,收取上市企業顧問林楚華達 915 萬元饋贈,及馬會會籍等利益下,參與並批准 12 宗與林楚華相關申請。二人同否認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 3 罪受審。法官林嘉欣今日(3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裁定兩人所有罪名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被控方反對,法官押後頒令結果。

法官指,即使楊、林二人相識多年、私交甚篤,但控方無法證明,楊知悉林有份經手該 12 宗申請,而林只是在楊的馬會會籍申請表中作推薦人,屬「舉手之勞」,有別於直接提供每名會員每年限量 5 張、「有價有市」的申請表。法庭亦不能排除,楊金隆妻子辯稱,收款為幫忙投資的可能性,「幾個同公司工作基層同事,每人夾一百幾十蚊投注六合彩,係憑個信字;相信高收入人士每人夾幾百萬投資,都係信一個信字」。

官:未能證明楊知悉林與申請有關

楊、林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約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林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申請馬會會籍,又向楊提供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以換取優待林所涉 IPO 申請的誘因。法官指出,要裁定二人串謀罪成,要先證明楊金隆知悉林楚華有份負責該 12 宗申請。法官認為,憑常識都知道,楊身為 IPO 審查組主管,每年處理申請不止 12 宗,而楊在行內打滾多年,認識部分申請的申請人亦屬合理,控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指楊知悉林涉該 12 宗申請,法庭亦不能僅透過二人相識多年,就推斷楊必知悉林有參與有關申請,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未能證明會籍及 915 萬構成利益

林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同期與港交所進行事務往來時向楊金隆提供上述相同利益;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同期隱瞞港交所收取上述利益,卻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 IPO 申請,及沒申報其妻子郝媛媛涉收款的利益衝突等。法官指出,控方沒能證明林支持楊成為馬會會員,及向楊妻提供 915 萬,構成利益或配偶利益,故楊毋須向港交所申報,處理申請亦毋須避席,裁定二人上述罪名不成立。

官:高收入者轉 915 萬投資如窮人夾錢買六合彩

針對該 915 萬元,法官接納楊妻郝媛媛供詞,指郝之所以在 2017 年 6 月起近兩年間,分 7 次收取有關款項,因她有人脈可投資私募基金,而楊及林氏夫婦四人相識多年,有信任基礎下才由林遂匯錢至她個人戶口投資。法官認為,從控方提供的資金流向表可見,該筆合共 815 萬款項,均在轉入戶口一周內轉至私募基金,基金負責人亦到庭證屬實,故不排除款項屬純湊錢投資用的可能性,「幾個同公司工作基層同事,每人夾一百幾十蚊投注六合彩,係憑個信字;相信高收入人士每人夾幾百萬投資,都係一個信字。」至於剩餘的 100 萬,為楊要求她支付家用,官指不排除為方便才直接轉入楊郝聯名戶口,「並非不合理」。

法官進一步指,如郝收受賄款,大可用於投資股票及地產項目,「不是能夠獲取更高、更快回報嗎」,「何須大費周章買基金」;又指二人若然懂用買私募基金作幌子,「便不會明目張膽用郝小姐戶口收款」。

官:提供會籍申請表才算利益

針對馬會會籍,法官指出,林只是為楊簽名及寫幾句推薦話,與提供「有價有市」的會籍申請表,申請表要高級別會員才獲發,且每年僅 5 個配額有重大分別,指林「只是舉手之勞……如載他坐順風車」。而林簽名時,楊沒參與審理與林有關的申請。被告獲判所有罪名不成立後,辯方提出訟費申請,遭控方以自招嫌疑反對。法官押後頒令結果。

被告妻聞判啜泣 緊抱丈夫嚎哭

楊金隆妻子聞判即啜泣,退庭等候被告出來時,亦跪地抱膝哭泣,至丈夫步出法庭,即上前緊抱他嚎啕大哭。其後二人前後腳離開法院。

被告楊金隆(45 歲),案發時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時任聯席主管。他與另一被告林楚華(61 歲,上市公司顧問)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們約於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利益,即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透過港幣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林楚華所涉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誘因或報酬。

林的交替控罪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同期與港交所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上述相同利益。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其同期身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對港交所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轉帳港幣 915 萬元款項予其妻子郝媛媛而出現利益衝突;及沒有避免參與涉及申請的討論決策過程。

案件編號:DCCC7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