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林卓廷自辯:曾深信警方到場執法 「但依個評估喺錯嘅」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 3 度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就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調查。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案件今(6 日)於東區法院續審。林卓廷選擇自辯,並憶述7.21事件的來龍去脈,又指深信當時警方會到場保護市民,「但依個評估喺錯嘅」。辯方要求播放現場片段,惟遭控方反對指與案無關。辯方反駁指「721喺重大事件…因為已經衰到極」,涉及公眾利益,而警方並未執法,林才會選擇披露游乃強受查。
被告林卓廷(44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即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林卓廷:廉署要求市民對案件保密 有兩層意思
林卓廷決定自辯,並透露曾於2001年擔任廉政公署執行部調查主任。林續根據其過往接受廉署訓練的經驗,解釋他對防止《防賄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的理解。
他指出,調查案件時,「廉署同市民講唔可以披露,有兩個意思」;第一種含義是,若市民披露關於涉及《防賄條例》第二部分(貪污及賄賂)的罪行資料,即屬犯法;第二種含義為,若該案並非涉及第二部分的罪行,廉署人員只會以含糊的方式提醒市民,「請你幫忙儘量低調保密」,亦可理解為「就算你披露呢都唔會犯法嘅」,但不會明言。
辯方轉而要求林解釋7.21事件的來龍去脈;林指當日灣仔有遊行,他與黨員莊榮輝及冼卓嵐等一同擺街站宣傳。當時林已留意到有新聞及網上消息流傳,指當晚於元朗出現的黑色衫示威者或會被襲擊。林向元朗區區議員黃偉賢了解事件,他亦聽聞類似傳言。
林強調,「我本身喺元朗大」,又指其外祖父一輩始已植根元朗,對元朗「好有感情」,故將注意力放在元朗。林晚膳後,決定先乘搭港鐵去美孚站觀察事態發展。
曾要求警民關係科警長到場執法
約於晚上10時,林得悉情況開始惡化,亦出現第一個傷者。林遂聯絡王偉賢議員,索取警民關係科警長的手提電話。林於對話中強烈批評警方,「懷疑黑社會份子於雞地集結咁耐都唔驅散」,並要求警方盡快驅散他們及執法,林亦會進入元朗監察警員執法。警長回答已有便衣警再現場,並會將此事轉達上級。
至接近晚上11時,林離開車廂便聽到有人大叫,「 下面黑社會打人!快啲幫手 !」,遂將手機遞給黨員冼卓嵐,請冼做現場直播。林前往元朗站大堂,當時未見到有白衣人,只見一名女頭破血流,地上有斷棍。
辯方強調7.21事件是「超乎想像嘅暴力行為」
辯方要求播放冼所拍攝的現場片段,惟控方認為片段與本案無關。辯方反駁認為當晚的事件與其答辯方向息息相關,因為「721喺重大事件,喺公眾應該知,因為已經衰到極」,涉及公眾利益,林才會就此事開記招披露游乃強受查。辯方強調,林披露的原因有兩大基礎,第一是7.21當晚「超乎想像嘅暴力行為」,第二為警方並因公職行為失當而並未執法。
法官最終同意讓辯方播放片段。林先繼續描述當時的情況,指有市民向林表看見何君堯與白衣人同行,要求林與何對質,林回答指「已報警等待警方驅散」。不久有大量白衣人衝入閘口,於收費區叫罵及襲擊市民。林要求對方停手達二十多次,但對方卻繼續,林被水樽掟中手腳。
林卓廷指錯判警員會到場保護市民
隨後相繼出現何桂藍受襲、有人被長棍毆打,另有人開啟消防喉等事件,但林強調「一路唔見有警察到 」。林最終躲避至車箱內,未幾有白衣人衝進車廂內,「見人就打,無論男女老幼都打」。有其中一名白衣人認得林並襲擊他,林最終被打穿嘴角要入院縫上18針, 右手無名指斷裂、 前臂被粗籐條打傷。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片段顯示林當時向白衣人喊「你班黑社會惡曬呀?警察嚟緊拉你地班仆街!」,林庭上解釋當時深信警員會到場保護市民,「但依個評估喺錯嘅」。片段顯示,有白衣人衝入車廂襲擊市民,林形容「正進行無差別襲擊,見人就打。」,現場充滿市民的哭聲,林強調由始至終均未見到警員的身影。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