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資料圖片)

2019 年 8 月,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時被捕,同日在醫院驗傷時,被指涉重置手提電話。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3 罪,今(6 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出,被告在購買涉案 10 支雷射筆前,曾收大額存款及在 Facebook 發文稱若有人沒錢玩「香城 ONLINE」可聯絡他,又用超過戶口結餘一半的錢購雷射筆,邀法庭考慮其購買意圖為何。

控方又指,即使被告重設電話,但警方在 Telegram 內憑他的電話號碼搜尋到他有加入示威相關群組,可證明他的電話在重設前有示威資料。

被告方仲賢(22 歲)今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代表。他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6 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 10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指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35 號地下 7-11 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2338;及同日在偵緝警員 8702 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上述被捕案件之前,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控方:休班警見賣雷射筆檔主 向被告示範藍光燒焦報紙

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讀出開案陳詞,指 2019 年 6 月開始的示威事件中,有人使用雷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照射警員,當中有 6 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被雷射筆照傷,傷勢包括結膜下出血、輕微發炎、輕微泛紅、視力模糊等;而根據被告於同年 6 月至 8 月在他的個人 Facebook 帳戶上發布的帖文,內容不少與有關示威資訊有關,並有針對警方的言詞,例如「死差佬,屌你老母」、「死黑警抵你生 cancer 啦」等,證明他是得悉有警員被雷射筆照射的情況。

在 2019 年 8 月 6 日晚上將約 7 時,休班警員 8702 在鴨寮街一個排檔閒逛的時候,觀察到旁邊排的女子向被告人表示可以 420 港元出售雷射筆,並說:「呢支嘢係藍光嚟㗎,小心啲用,會射穿嘢㗎」。該女子隨後向被告示範,將雷射筆照射報紙,期間警員聞到燒焦味道。被告表示購買 10 支,並前往深水埗港鐵站內的銀行櫃員機提款後,返回排檔購買該批雷射筆。

控方:被告稱雷射筆為「激光電筒」 用以觀星

被告返回排檔前,警員 8702 到排檔確認情況,並報告當時一同休班後到鴨寮街一帶閒逛的警署警長 52338。後來警署警長與休班警員 8702,及警長 4627  和警員 6758 在被告回到該排檔後繼續留意被告。被告購畢離開後,4 名警員跟隨被告在鴨寮街一帶行走,不久後警署警長在桂林街一間 7-11 便利店上前截停被告,並表露警察身分,向被告說:「先生,警察,阻阻你」。被告即時逃跑,但 4 名警員將他截停,並帶到附近的大家樂快餐店外調查。

被告被截查期間,指控警員叉住他的頸部,又指看不見警署警長表露身分,並因警署警長搭他的肩膊感到害怕;而警署警長則表示已表露身分。警方檢查被告手持的白色膠袋,內裝着的 10 支雷射筆及兩張空白單據,查問下被告稱該些為「激光電筒」,在鴨寮街購買,用來觀星,並表示自己沒有買電。

警署警長隨後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表示不明白,其間被告多次向在場人士要求街坊拍攝,並表示自己是浸大學生會會長,及指控警員叉住他的頸部等,在場人士情緒激動。被告人後來坐在地上,對拍攝鏡頭做出咳嗽的動作,之後有軍裝警員到場協助,有人用藍色雷射光束照射現場警員。

控方:被告得知電話將被檢取 在醫院內將之重設

後來被告稱身體不舒服,警方安排救護車到場。接近 8 時,救護隊目徐永豪和救護員張嘉進到達,並將被告帶上救護車,期間被告嘗試用自己的電話,惟警員 8702 及 警長 4627 制止,並向他表電話將會被檢取,故要求被告別使用並將之關掉。被告隨後將電話放到褲袋,但因救護人員須處理被告,警員沒即時檢取電話。

晚上 8 時許,被告被送到明愛醫院急症室,醫生作初步檢驗後,警員才檢取該部電話,內裏沒有 SIM 卡。警方之後檢視該電話,發現內裏沒有安裝任何即時通訊應用程式、通訊錄或通話記錄,並在當日晚上 8 時 35 分產生一連串重新配置記錄,包括設定日期、用戶資訊及密碼等,故認為被告是在知道自己的電話會被檢取為證物的情況,才重新設置電話。

控方:事前收大額存款兼稱想玩「香城 ONLINE」可聯絡他

控方指,被告在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一筆港幣 10,000 元的大額存款,並在翌日於 Facebook 發帖文提出「如果有手足想玩香城 ONLINE 但冇錢課金可以contact小弟」,之後在案發當天從帳戶提取超過戶口一半餘額的港幣 5,000 港元,並將當中的 4,200 港元用作購買涉案的 10 支雷射筆,認為法庭可從而考慮被告購買雷射筆的意圖為何。

控方又指,警方根據由辯方確認屬被告的電話號碼,案發後翌日在 Telegram (TG)搜尋及調查,發現被告為 6 個 TG 群組的成員,包括「觀星天文愛好者」、「香港自衛隊」、「【公海總谷2.0】求助、討論、情報交流區」、「哨兵公海」及 「612 反送中法律援助谷」等,可證明被告在重設他的手機前,是內含與示威遊行事件相關、與他人聯絡等 TG 資料。

另外,控方指,當 2019 年 12 月 2 日警方在被告的住所中拘捕他時,在搜查他的房間無發現任何關於觀星天文的器材或書本,認為被告稱雷射筆用作觀星的說法未必屬實。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