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3 日,中年無業漢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案,控辯雙方今(6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將於明天開始引導陪審團。被告曾自辯時,他稱遭人拉扯及襲擊後「腦袋一片空白」,對傷人經過並無記憶,控方今指被告說法只是有罪者的避難所及流行的藉口,並指被告似乎是有意識地選擇咬趙的耳朵。辯方則斥控方批評無理取鬧及荒謬,因被告當時「都唔知自己做緊乜。」

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涉案最大的爭議在於,被告案發時有否具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至於被告早前自辯稱,他稱遭人拉扯及襲擊後「腦袋一片空白」,對傷人經過並無記憶。關指該說法只是有罪者的避難所及流行的藉口,「腦袋一片空白」並不等於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正如考生應該公開試時,遇上自己沒有溫習過的試題,腦海亦會一片空白。

控方:辯方專家證供 180 度轉變  陪審團可考慮是否接納

控方又指,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以謙的證供於庭上亦有180度轉變,黃最初言之鑿鑿地表示,被告案發時受「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影響,惟於控方質疑部分病徵不符後,改稱被告案發時受「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智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控方指雖然黃是以專家身份作供,但陪審團並非一定要接納其證供,而可自行判斷其證供是否可靠及應否接納。

控方:醉酒非抗辯理由 否則或天下大亂

控方又強調,涉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被告喝酒後離開家中前往健身房焗桑拿,直至案發前,均沒有任何徵兆顯示他神智不清或醉酒。控方又質疑指,一個神智不清之人,被問及為何打人時,可否回應「我唔係打人,我係打狗?」,並認為被告似乎是有意識地要咬趙的耳朵,而非其口鼻。

控方指,醉酒於法律上並非答辯理由,酒精屬合法精神物質,喝酒並無犯法,如醉酒可作答辯理由,可能會天下大亂。控方又向陪審團表示,他們只須考慮於本案中,被告是否醉酒至並無能力作出嚴重傷害他人的意圖。

辯方:被告無嚴重傷人意圖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陸貽信陳詞時,提醒陪審團他們考慮裁決時,毋須可憐被告或傷者,只須作出法律判斷,考慮被告當時有否嚴重傷人的特定意圖,而被告曾自辯指,他當時「不是失憶,是無記憶」,辯方認為「(腦袋)空白就係咁解。」

至於被告並無解釋他為何曾向在場人士大叫「光復台灣」,辯方則指被告當時處於逆境,說出與大部分在場者立場相反的字句,他只是於勢孤力弱下行駛自己的言論自由,強調「光復台灣」並無特別意思。

辯方:被告只是隨身攜帶普通生果刀

辯方又指,被告隨身攜帶的只是普通生果刀,長期置於袋中,並強調陪審團須考慮被告的自辯內容,例如其喝酒份量及攜帶生果刀的原因等,只要陪審團認為被告說法可能真實,就應判處他無罪。辯方又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有多處互相牴觸,包括遭刀傷男傷者受傷後,稱自己曾向妻子及堂姐表示「我瀨咗嘢」,但兩人卻供稱並無聽到此言等。

至於控方指,被告似乎是有意識地選擇咬趙的耳朵。辯方斥控方批評無理取鬧及荒謬,因被告當時「都唔知自己做緊乜。」辯方最終指,只要陪審團認為案件有合理疑點,利益就一定要歸於被告,「呢個先係香港真正嘅法治精神。」

被告陳真(案發時48 歲,報稱無業),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淪、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三人,陳又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