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銅鑼灣】青年被搜出咭片型摺刀罪成還押 官:有不軌企圖 攜摺刀鬧市出現
去年 10 月 1 日港島有大型遊行。一名 24 歲青年,在灣仔被警方搜出銀包暗格內有咭片型摺刀。經審訊後,今(6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鄧少雄認為摺刀危險、複雜及麻煩,不接納辯方說法指用作工作時拆箱;而且被告當日選擇購買車票,而非使用八達通,令人難以追蹤行程;認為被告懷有「不軌企圖」,明知而有傷人意圖,㩦有摺刀於鬧市出現,故裁定罪成。案件押至 12 月 20 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前供稱涉案咭片摺刀為工作用途。他當時在咖啡店兼職,會用摺刀鎅開封箱膠紙,摺刀平日會放在銀包,沒有意圖用刀傷人,摺刀比鎅刀安全便利。被告前上司亦曾目睹被告用摺刀拆箱。
官:摺刀危險、複雜及麻煩 但鎅刀安全快捷
裁判官反駁指摺刀設計為便㩦及隱密性,犧牲了便利程度。被告使用時要先從銀包取出摺刀,再小心旋開刀鋒,而刀鋒長達 7 厘米,沒有保護,完全外露;使用時危險、複雜及麻煩,而鎅刀則更安全快捷。
此外,裁判官認為被告中學畢業後從事跟車工作,根據其工作經驗及 IVE 學歷,不可能不知道鎅刀安全快捷及便利。而被告的多用途間尺有開信刀功能,明顯可替代摺刀折箱,更安全有效。故不接納被告因工作而㩦有咭片摺刀的說法。
官:被告有「不軌企圖」 攜摺刀於鬧市出現
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咖啡店前上司的口供,認為若被告果真用咭片刀開箱,工作效率便會相當低,而且有危險可能因而受傷,上司甚至會因此有額外支出或會被檢控。上司不可能不知道或不作處理,而且一把鎅刀僅售十多元,亦不可能不提供予員工。
裁判官認為被告並非因工作需要而㩦有摺刀,被告當日有帶八達通,但選擇以較貴價錢購買車票,為了令人難以追蹤行程。被告懷有「不軌企圖」,明知而有傷人意圖,㩦有摺刀於鬧市出現,故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涉案摺刀刀鋒不算鋒利,而且被告沒有案底,採納較低量刑起點,被告亦希望法庭可直截了當判監處理。惟裁判官決定先為被告索取報告,押後判刑。
被告羅永樂(24 歲,無業)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在灣仔史釗域道 1C 號外公眾地方,攜有一把咭片型摺刀。
案件編號:ESCC147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