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 3 度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就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調查。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今(7日)繼續於東區法院自辯。控方質疑,林卓廷開記招、入稟法院以及引用特權條例等均屬有效就 721 事件施壓的方法,「遠俾你披露(游乃強受查)有效得多? 」林稱,已運用多種方式追討事件,惟均無疾而終。控方指出林披露游行為失當「全無公眾利益可言」,旁聽人士聽罷嘩言及大笑。控辯雙方將於平安夜陳詞。

被告林卓廷(44 歲,區議員)被控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即於 2019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及 7 月 16 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 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林卓廷今繼續自辯,指7.21當晚南邊圍邨被警方包圍,「游乃強作為在場最高級警官竟然行入個祠堂逗留」。游其後回應記者提問時,揚言指未見到百多名白衣人持武器,惟電視及新聞片段均有畫面。

2021 年 6 月 1 日,林卓廷被押上囚車。

林:用各種方式追討警方但無疾而終

林又透露就7.21事件曾以各種方式向警方索償,但最終無疾而終。林透露就警方於7.21失職一事曾入稟向警務署署長鄧炳強索償,惟開支遠超其負擔,加上6.12基金解散及林被扣押,最後只能作罷。林亦曾於立法會提出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徹查7.21事件,惟因建制派壟斷立會議席,要求最終未能成立,「但何君堯動要求查我就上到會」。

林:國安法下   廉署對警制衡大幅下降

林又指當時成立廉署的目的是為制衡警隊,「成效非常顯著根除警隊貪污」。林認為廉署的影響力於近年下降,但林相信一定有制衡力量,但在國安法底下,「我相信廉署對警隊嘅制衡一定大幅下降」。

控方指出,開記招、入稟法院以及引用特權條例等均屬有效施壓方法,「遠俾你披露有效得多? 」。林無奈表示「我已經答咗」,指出已運用多種方式追討事件,惟均無疾而終。

控方指,林之所以並未於記召提及游「收賄」一事,「你試圖用掩耳盜鈴的方式逃避刑責」。林回答,「我唔係逃避喺尊重法律,難道有錯嗎?」。控方指出林披露游行為失當「全無公眾利益可言」,旁聽人士聽罷嘩言及大笑,林重申此事有重大公眾利益,他亦是民意代表需向公眾交代 事件,「所以你話我講嘅嘢無用,或無實則效果喺你嘅人意見啦」。

林重申披露游乃強受查過程已尊重法例要求,只提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未有提及可能涉貪。

辯方案情已完結,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陳詞。

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