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時被捕,同日在醫院驗傷時,被指涉重置手提電話。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 3 罪,今(7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負責截停及拘捕他的警署警長今供稱,當時據他了解,藍光雷射筆不可能如方仲賢所指用作觀星,只能作醫療用途,加上被告購買 10 支該批可「短時間射穿報紙」的雷射筆,「極度危險」,故認為要拘捕被告;又指自己即使當時已休班,但香港法例容許他在表露警察身份後,可行使職權截查他人,他案發前不認識方仲賢,即使被告曾高呼自己是浸大學生會會長,「佢講完我都唔知佢係邊個」。

另一名參與截停方仲賢的警員就指,被告送院前曾使用電話,並按至設置版面,但被他阻止並要求關機,並表示將會檢取為證物;隨後當被告在病房內與律師會面期間,才要求檢取該部電話,但封存在證物袋前發現電話內沒有 SIM 卡。

警:被質疑警員身份 曾兩度出示委任證

控方今午傳召截查及拘捕方仲賢(23 歲)的警署警長 52338 林發建作供。林發建供稱,當晚休班後,約 7 時他在鴨寮街與其他休班下屬購物,休班下屬之一偵緝警員 8702 黃漢鋒通知他,在鴨寮街一間售賣電子物品排檔,看到一名男子打算購買 10 支,可短時間內「射穿報紙」的藍光「雷射槍」。林建發遂通知另一名休班警長 4768 夏偉基一同尋找該男子,同時因認為該男子會回頭購物,遂着黃漢鋒留在現場觀察。

林發建之後再由黃漢鋒口中得知,該男子回到排檔,並拿了一個白色膠袋離開。一會兒後,林發建發現被告手持白色膠袋,在鴨寮街行走,他跟隨被告走到桂林街後,看到被告在 7-11 便利店旁的後巷邊徘徊邊滑電話。林發建觀察了被告一分鐘後,決定上前截查。

林發建供稱,自己先走到被告身旁,隨後用左手在被告面前出示委任證,右手則搭着被告膊頭指,「先生,警察,阻阻你。」被告隨即逃走,但不夠 2 米便遭林發建捉住右後方衣服。不久黃漢鋒、夏偉基等其他休班下屬先後到場協助,當他們要求被告移動到旁邊的大家樂快餐店時,林發建稱被告「掙扎、對抗」,又雙手緊握他的白色膠袋在胸前,不停大叫「警察做咩叉我頸」,及質疑他們的警察身份。

其後被告繼續在大家樂外大聲質疑,引來「過百名」市民圍觀,林發建決定再次出示委任證,並警告被告若不合作會控以阻罪辨公,然後聯絡警方電台要求支援,最終在晚上 7 時 25 分對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一度表示「我唔明白」,又繼續大聲表示自己買雷射筆僅用作觀星。

警:即使休班 表露警身份亦有權截查

被問到為何認為要截查及拘捕被告,林發建在庭上詳細闡述自己的觀點,指當時的社會事件中有不少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以致有同袍受傷或工作受阻,被告除了被截查時逃走,更一次過購買 10 支能「短時間射穿報紙」的「雷射槍」,「極度危險」。

另外,林發建又表示,因自己隸屬有罪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調查很多示威案,故當時對雷射筆顏色有一定認知,稱紅光一般用於教學、綠光用於教育及觀星,唯獨藍光最多只能作醫療用途,不適合其他用途,亦不可能如被告所言用作觀星。

林發建又稱,自己在本案前不認識被告,即使被告在被捕過程中大聲高呼自己是浸大學生會會長,「佢講完我都唔知佢係邊個」,又強調自己即使休班,按照香港法例,只要表露警察身份,便可行使職責截查他人。

警:被告在白車內曾用電話 熒幕處於設置頁

另外,偵緝警員黃漢鋒早上繼續作供時指,被告被捕後聲稱不舒服,約晚上 8 時送上救護車(另見報道),在未開車、醫護人員替被告初步治療時,他發現被告用一部 iPhone 電話,手指正向下掃電話的「設置 - 一般」版面。

坐在旁邊的黃漢鋒隨即阻止,並向被告表示其電話將會被檢取為證物,要求被告關電話,而當時被告有聽從指示關電話,並放回褲袋。對於為何當時不直接檢取被告的電話,黃漢鋒解釋,因被告正接受救護員治療,而且電話已關機,沒有即時需要檢取。

救護車在晚上 8 時 17 分抵達明愛醫院,被告隨即送到急症室分流站,不久後轉送到應診格。黃漢鋒表示,他本來一直在被告旁看管以防他逃走,當被告送至應診格後未有關上布簾,能在外看到,因此沒有按一般程序進入格內看管。

警:醫院內與被告親友爭執 事後遭起底對事件印象深刻

黃漢鋒稱,當時應診格外有 5 至 6 名聲稱是被告親友的人,與黃漢鋒及警方爭執,問為何被告會被捕,其間另有一男一女進入應診格,黃漢鋒立即阻止,並着令他們離開,但對方不理會,即使向醫護人員表示要求他們離開,也一樣不獲理會,反被要求留在格外觀察。

黃漢鋒指,該對男女曾與被告短暫對話,但無法聽到他們的對話內容;而在該對男女離開後,醫護人員也將應診格的布簾拉上,他只能留在格外看守。被問到為何對急症室此段經歷印象深刻,「因為我正正呢件事畀人起底,屋企人畀人騷擾,而發生呢個情況,正正就喺急症室入面」。

警:電話檢取時已無 SIM 卡 處關機狀態

至晚上 9 時 15 分,被告送上病房,伍展邦律師約在 20 分鐘後到場,與被告進行法律會面。黃漢鋒本來留守在病房外,但因想起要檢取被告電話,因此打斷被告與律師會面,進入病房在他們兩人面前檢取被告的電話,當時電話仍然維持關機狀態。及後黃漢鋒打算將電話封入證物袋,檢查電話 SIM 卡槽發現無 SIM 卡,黃漢鋒詢問被告,但被告無回應,最後他將電話存封並讓被告簽署。

辯方:雷射筆無法亮起 警: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

辯方盤問時質疑,黃漢鋒無在救護車向被告表示會將電話檢取作證物;黃漢鋒不同意。至於有關拘捕被告時的情況,黃漢鋒曾供稱被告被截查時一度以「3 個男人都控制唔到」的力度抗衡,辯方質疑各警員在大家樂外包圍被告時,言語上只針對被告逃走,沒提及被告推撞反抗,指被告其實無反抗,黃漢鋒同樣不同意,「我唔覺得一定要講」,自己無提及是因為以為同袍會提及。

辯方另指出,黃漢鋒看到後來到場的休班警員 6758 黃繼霈,在場檢查被告買的雷射筆時,發現無裝電池,簡單測試時也得知不能使用,質疑為何明知此這情況,亦無通知林建發先暫緩拘捕,黃漢鋒僅回應「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審訊明續。

被告方仲賢(23 歲),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6 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 10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指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35 號地下 7-11 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2338;及同日在偵緝警員 8702 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上述被捕案件之前,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