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賢被咬傷案】法官引導陪審團:放下個人政見及同情 考慮被告有否嚴重傷人意圖
2019 年 11 月 3 日,一名中年無業漢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傷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辯雙方昨日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今早開始 (7 日) 引導 3 男 4 女陪審團裁決,提醒他們應放下任何感情、偏見、同情及個人政治立場,但應考慮案件是否涉政治立場分歧,例如在場人士曾叫喊「光復香港」,及被告大叫「光復台灣」等。
惟法官向陪審團強調,不應對不同政治立場予以同情或偏見,須根據庭上客觀證據作事實裁決。法官解釋,裁決關鍵在於被告案發時,有否嚴重傷人的特定意圖。
法官張慧玲表示,將於明早完成引導陪審團,並退庭商議裁決。法官向陪審團指,大家都知道 2019 年社會發生何事,當日太古城中心有社會事件發生,有人叫「光復香港」,亦有防暴警察進入商場,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前往調解糾紛等。而商場保安陳家盛曾供稱,傷者溫浩倫曾於商場外指「點解放差人入嚟,係咪想呢度變新城市廣場?」,被告則供稱他聽不到該言論。
法官續指,但被告亦無解釋,自己為何會大叫「光復台灣」,質疑被告行為明顯屬「唱反調」,「點解遲唔講、早唔講,要喺呢個時候講?」,認為此屬於案件背景,即使不涉政治傾向,陪審團亦應考慮。法官亦認為,被告或曾與溫浩倫激烈口角,但即使如此「都唔會估到有人會用刀,仲要咁多人受傷」,且事發突然,陪審團須考慮事主能否憶述全部細節。
官:裁決關鍵在於被告有否嚴重傷人意圖
法官指,就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須考慮該罪三個控罪元素,包括傷者身體是否受嚴重傷害、是否由被告造成、及被告是否有嚴重傷人。如陪審團肯定被告行為符合該三個元素,即可裁定他罪成,但如他們認為,被告自辯的說法有可能屬實,即當時遇襲,阻擋後腦袋一片空白,並無嚴重傷人意圖,則須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官又稱,陪審團毋須考慮被告案發時是否受精神病影響,且當日是被告自行喝酒,並無其他人逼他,故毋須考慮被告案發行為,是否屬機械式或無意識行為,「係佢自己飲酒飲到咁」。陪審團只須考慮,被告案發時有否特定的嚴重傷人意圖,期間須考慮被告醉酒程度,是否可導致他沒有、或可能沒有意圖嚴重傷人,但強調「醉酒下嘅意圖,都係意圖。」
官:被告「唔可以賴飲醉酒」
法官續指,如陪審團裁定被告並無嚴重傷人意圖,則須裁定他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但並不等於被告完全脫罪,陪審團須改為考慮刑罰較輕、不涉意圖的傷人罪。陪審團亦須肯定被告案發時,是否知道其行為,可能使某人身體受某程度傷害?以及被告可否預知,如他沒有喝酒,其行為可能會對某人身體造成如此傷害?但法官指,被告不能以如他沒有喝酒,就不會這樣做作答辯理由,即「佢唔可以賴飲醉酒」。
而就普通襲擊罪,法官則指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有否使用非法武力,及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下作出相關行為。法官於總結控辯雙方案情時,指辯方最主要質疑,為事件是否如證人所述般發生,及被告當時是否神智不清。法官表示,雖然證人證供並非完全一致,例如傷者溫浩倫受傷後,稱自己曾向妻子及堂姐表示「我瀨咗嘢」,但兩人卻供稱並無聽到此言。
法官強調,證人僅憑其記憶憶述事件,有否可能溫當時以為自己「講咗出口,但其實佢無講到?」。但溫受傷屬無可否認的事實,至於相關證供出入是否重要、其他證人證供是否可靠等,均須由陪審團,根據庭上的證據及涉案片段決定。
官質疑辯方專家:畀人問兩句就褪軚
至於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原於庭上指,被告案發時受「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影響,惟於控方質疑部分病徵不符後,則改稱被告案發時受「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智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法官指,雖然黃是以專家身份作供,但陪審團並不一定要接納其證供,並可考慮黃的證供是否可靠、診斷基礎是否謹慎等,例如黃稱不肯定被告喝酒確實時間,但他有否查問?法官又質疑指「佢畀人問兩句就褪軚,係咪一個謹慎同小心嘅專家應該做嘅嘢?」
被告陳真(案發時 48 歲,報稱無業),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淪、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三人,陳真亦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