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案】警否認曾叉方仲賢頸 反指曾阻止方叉自己頸 事前不認識被告
2019 年 8 月,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時被捕,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3 罪,今(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方仲賢被截查時不斷大呼警方叉他的頸,當時一直捉著他的警長作供時稱,自己從沒有叉方仲賢頸,反指方仲賢其中一次質疑警方叉頸後,欲用手叉自己頸,只是被他阻止。另外,與早前其他作供警員一樣,警長也稱自己當時不認得方仲賢,不過就指當晚在醫院與方仲賢親友爭執時,認得當中有名被告的朋友為大學生,曾在報章中見過。
控制被告警否認曾叉頸 反指被告一度欲叉自己頸
控方傳召有參與截查被告的警長 4768 夏偉基,他指當晚休班後,與警署警長 52338 林發建在鴨寮街同行購物,林發建收到約好一同購物的偵緝警員 8702 黃漢鋒通知,看到被告在一排檔內購物 10 支能「短時間內射穿報紙」的「雷射槍」,因此夏偉基便與林發建一同尋找並跟隨被告,當被告在桂林街一間 7-11 便利店外徘徊,林發建上前出示委任證截查時,被告突然逃跑,因此在後方約 2 米的夏偉基亦上前協助。
夏偉基指,成功截停被告在大家樂外搜查,到被告不適送上救護車前,他一直捉着被告,與被告「無間斷過身體接觸」,以防被告再次逃走或反抗,對於被告在大家樂外多次大呼遭警員「叉頸」,夏偉基同意被告所指的警察應是自己,因過程中幾乎都是他與被告有身體接觸,但強調自己從來沒有叉被告的頸。
被告另有多次大呼自己的浸大學生會會長,以及指自己買雷射筆是為了觀星,卻遭指管攻擊性武器等。夏偉基稱,他當時並不知道被告的身份,又指被告「講到自己好無辜咁」,故曾數次要求他「唔好再嗌」,以免引來更多市民圍觀,惟其中一次說畢後,被告對他笑說「我唔驚」,又稱方仲賢之後試圖用手向上叉自己頸,夏偉基有用手制止,當下無想到被告是想叉自己頸,故向被告說「唔好反抗。」
及後被告突然坐下,頭撞到他身後的牆,指自己不舒服,作出欲嘔的動作,夏偉基稱被告的頭撞到牆與他或其他警員無關,但由於他是與被告接觸得較多的一員,所以為免有誤會,有將被告撞到頭記錄在記事冊內。
警稱不認得被告 但認得曾在報章出現的被告朋友
夏偉基稱,當被告被送到救護車上,前往明愛醫院途中,黃漢鋒看到被告曾使用他的 iPhone,並要求被告關掉電話,表明將檢取電話作證物,他自己也有向被告說「熄咗個電話佢,即刻。」不過,夏偉基說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此事,但相隔兩年多仍深刻記得,因他看到被告關電話時,不是用他熟知按實體鍵的方法,而是到設定版面內關機,他是當時才得知可以這樣關機。
隨後被告在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時,夏偉基及黃漢鋒等曾與 6 至 7 名被告親友爭執,夏偉基指,當時被告親友除問為何拘捕被告、用粗言穢語罵警及有人拍攝警員外,亦質疑他曾襲擊被告,要求他離開急症室;夏偉基當時為了避免繼續在急症室爭執,加上有其他同袍支援,決定按被告親友要求離開。夏偉基表示,自己認得數名被告的朋友,因他們均是大學生,曾在一些報章報道中見過他們。
辯方質疑警以「因為」句式回應被告問為何叉頸等於承認 警不同意
辯方盤問夏偉基時指,當被告問警員為何要叉其頸時,夏偉基在現場曾回應「因為我截查你時,你逃走」,質疑夏偉基的回覆代表他承認有叉頸,夏偉基否認,重申自己無叉頸,當時亦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如此說,只是為了盡快能搜查被告不再爭辯,以此句說話帶過。
辯方又質疑,夏偉基從沒有在口供紙中提及被告當時想叉自己的頸;夏偉基同意,不過控方隨後在覆問中,確認他曾在記事冊中提及。辯方另問,為何夏偉基或他的同袍不在救護車上檢取被告的電話,夏偉基解釋當時不適合,因檢取證物須向被捕人解釋,但被告正接受治療,「佢當時表現得好辛苦」。
辯方引案發片質疑拘捕警警誡不完整 警否認稱只是細聲
另外,警署警長林發建今亦有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向他指出,從案發影片可見他向被告大聲警誡,說到中途至「你所講嘅嘢」,突然短暫停頓,直接問被告是否明白,控方謄本也以省略號標示,質疑警誡不完整;林發建否認,指只是該部分講得細聲,片段無錄下,該部分他是說了「可能會用筆寫低,同埋攞嚟做證供」。
辯方續指,被告聽畢警誡立即表明不明白,並要求林發建重新說一次,但林發建僅回應「唔明白唔緊要」,而被捕人明白自己權利應是十分緊要,為何會說「唔緊要」,林發建解釋,當時有過百人圍觀,被告已明白自己有緘默權,認為可留待調查案件時再處理。
警方記者會上曾示範使用涉案其中一支雷射筆
控方另傳召同屬休班警購物團之一、當晚負責搜查被告雷射筆的警員 6758 黃繼霈。黃繼霈確認,當日被告持有的 10 支雷射筆無電池,不能使用,不過他之後在警署內入電池測試,所有雷射筆均能發出藍光。控方問他是否曾用了其中一支雷射筆,在警察記者會上親自作示範,黃繼霈亦確認。
審訊明續。
被告方仲賢(23 歲),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6 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 10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指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35 號地下 7-11 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2338;及同日在偵緝警員 8702 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上述被捕案件之前,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