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太古城中心外,持刀刺傷一對夫婦及襲擊另一人,咬傷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今遭裁定三項有意圖而傷人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押後判刑。於本案中,辯方抗辯理由曾多次轉變,開審前辯方擬以被告被激怒或自衛作抗辯,正式開審後,改指被告精神紊亂,惟於辯方專家、精神科醫生於庭上推翻自己證供後,辯方抗辯理由改為被告行為,屬無意識行為,但遭法官拒絕相關抗辯理由,並於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著他們毋須考慮被告行為是否無意識或受精神病影響。

而辯方原打算呈堂的專家報告內容,一度提及被告曾以刀架在妻子頸部。於審訊時,法官又曾對辯方律師表示關注,擔心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一度考慮解散陪審團,但辯方最終決定邀請資深大律師陸貽信加入律師團隊,審訊繼續。

辯方報告曾提及被告曾以刀架妻頸

審訊期間,辯方於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前,曾於辯方打算呈堂的專家報告中,提及對被告不利內容,包括指他有使用暴力記錄,曾用刀架在妻子頸項等,經商討後辯方最終刪除相關內容。而於辯方盤問證人期間,法官亦曾多次表示,辯方提問有欠清晰,「唔知你想問乜」。法官更一度於陪審團不在場下,表示關注辯方律師表現,擔心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考慮解散陪審團。辯方最終決定邀請資深大律師陸貽信加入律師團隊,審訊繼續。

辯方曾擬以被激怒、自衛作抗辯

於案件正式開審前,辯方曾擬以被告被激怒或自衛作抗辯。但於開審後改為被告案發時精神紊亂(insanity),法官張慧玲當時一度質疑指「醉酒斷片並不等於精神紊亂」,但辯方堅持,並於開審後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惟黃於庭上推翻自己的證供,他原稱被告案發時患「病理學上的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惟他於控方盤問下承認,被告部分病徵不符,即並非於喝酒後數分鐘或短時間內病發,黃改稱被告患「由酒精引致的急性神智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

辯方改以被告行為無意識作抗辯 遭官拒絕

法官於陪審團不在場下,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期間辯方同意並無證據支持被告精神紊亂,並改稱應讓陪審團考慮,被告行為屬否無意識行為,但遭法官拒絕,她引導陪審團時,著他們毋須考慮被告案發行為是否無意識或受精神病影響。

四傷者民事索償 趙家賢索償案已和解

於本案發生後,有報道指被告擬出售其居住的太古城單位,四名傷者其後分兩案循民事途徑向被告索償,並一度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轉移資產。而根據黃以謙的證供,他於案發同月曾與被告會面,評估他就樓宇買賣事宜,簽署授權書的精神能力。根據記錄,相關單位於同年 12 月成交。據了解,就民事索償案,趙家賢已與被告達至和解,而另外三名傷者的案件,但仍須排期聆訊。

「岳義士」原為控方證人

另外,被網民稱為「岳義士」20 歲男子陳以晉,原亦屬於控方證人之一,為控方曾於庭上透露,未能成功向他發出證人傳票。現年約 20 歲的陳以晉,在 2019 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被打至頭破血流。

他早前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否認拒捕罪但遭裁定罪成。陳曾就拒捕罪定罪向高院提上訴,到遭駁回,維持 10 個月刑期,並於去年 12 月 31 日刑滿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