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旺角】21 歲女子認非法集結囚 3 月 官:鐳射筆置褲袋「唾手可得」 增暴力衝突風險
前年 12 月 1 日旺角衝突中,4 名男女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名 21 歲女子早前認罪,今( 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有女親友聞判後在庭外痛哭。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漠視警方警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逗留,或令情況迅速惡化,嚴重威脅社會安寧,加上涉案鐳射筆放在其褲袋,唾手可得,可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增加出現暴力衝突的風險,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案發時年僅 20 歲,事發前沒有案底,正朝著成為修甲師努力。辯方緊接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為幫補家計,讀書時已出來兼職,為胞妹樹立榜樣;其中學老師及僱主均讚揚她勤奮有禮、知錯能改,願意待服刑後繼續聘用她。
辯方:被告參與程度不高 本案非同類最嚴重
辯方強調,涉案示威者約百人,規模非同類案件最嚴重,且被告不是一般示威者打扮,相信只是與友人吃飯後經過,再愚蠢地參與其中。辯方又指,被告參與程度不高,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她扮演領導或積極的角色,加上她及時認罪,望法庭在量刑上著重更生多於懲罰。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漠視警方警告,仍逗留在場,並持續叫囂,或令情況迅速惡化,嚴重威脅社會安寧,雖然無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涉案鐳射筆,但考慮到是放在被告前褲袋,唾手可得,可隨時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令情況迅速惡化及混亂,增加出現暴力衝突的風險,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監禁乃無可避免,終以 4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所獲的刑期後,再無其他減刑因素,總刑期為 3 個月。
同案 3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本案 4 名被告依次為:陳昭宇(29 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 歲、無業)、廖煒健(25 歲、工程師)及鄭穎姿(21 歲、無業),同被控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鄭另被控在旺角彌敦道 60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鐳射筆。首 3 名被告否認控罪,正處於審訊階段。
鄭於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以換取控方不續起訴另一罪。案情指,當晚 11 時許,約百人在豉油街方向聚集、叫囂,並以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警方遂舉起藍旗警告,並包圍集結人群,其後在鄭的褲袋搜出一支屬 3B 級別的鐳射筆,她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KCCC 15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