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8 月 24 日網民發起觀塘遊行,部分示威者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設置路障,26 歲文員被指拒絕離開現場,被控一項暴動罪,今(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法官許肇強指,警員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例如警員觀察時間明明只有三秒,卻說成半分鐘,足足相差十倍,故不能安全依賴其供詞,亦不排除他認錯人。被告家人得悉被告無罪後嚎哭,旁聽人士則鼓掌。

暫委法官許肇強裁決時指,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示威者沒有衝擊,即使有也只是零星人士投擲磚頭。但警員蓄勢待發、從街口衝出,法官形容警方驅散是突如其來,「那一刻開始場面變得混亂」,示威者遂用汽油彈反擊,裁定暴動是警方驅散後才開始。

官:穿黑衣戴口罩不一定打算破壞法治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被告全黑打扮、戴著防毒面具,是否屬於暴動證據之一。法官認為自反修例運動開始,從媒體片段可見,經常有遊行人士穿黑衫、戴口罩,「衣著顏色不一定(代表)打算破壞法治」。他指口罩亦然,片段顯示遊行人士包括長者及家庭主婦,他們均戴上口罩,「可能只是不想認識他的人知道他的立場,掩飾身份。」至於被告背囊內有後備口罩,法官認為不應因被告多個口罩,就斷定被告有意掩飾其犯案者身份,加上案發當天有酷熱天氣警告,帶多個口罩並非不可能的事。

被告自辯時稱,褲袋內有兩隻右手手套,是母親給他作保暖之用;防毒面具則是遊行人士派發。

控方質疑被告見警逃跑 官:本能反應

法庭認為被告所言或許屬實,因為片段顯示,遊行當中有人大叫「有口罩派」,不排除亦派發防毒面具。惟攜有手套的原因,法官認為有保留,但考慮若被告是站在路障後的示威者,欲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必然會戴上手套,而非藏在褲袋,加上其背囊亦找不到如鎚、索帶等武器,因此不足以作暴動的唯一推論。

控方又質疑被告當時逃跑,法官認為被告見到警察持警棍,又看到其他人跑,「任何人的本能反應都是跟著人群跑」。本案另一爭議點為警長 B 供詞的可靠性,法官同意辯方所指,不能安全地依賴其證供。

警講觀察時間時改口 官:兩者相差十倍

警長 B 供稱,當時留意數十名示威者,其目標是一名年約 30 歲、穿著黑色短袖上衣及背著藍綠色背囊的男子。他供稱觀察時間不足半分鐘,惟看片後承認只觀察三秒,法官質疑兩者相差十倍時間。法官又指,被告沒有投擲雜物,「為何警員在三秒內會留意一個甚麼行動也沒有的人?警員也沒有令人釋除疑慮的解釋。」

警長 B 稱看到目標男子是 30 歲,法官質疑該男子戴眼鏡及防毒面具,「如何判斷他 30 歲?」警長 B 又指目標男子高 160 厘米高,惟被告比高 175 厘米的律師還高,質疑「分別應該是很明顯」。被問及如何看到目標男子背著藍綠色背囊,警長 B 指被告留守時左右張望時見到;惟法官認為「若(觀察)30 秒就有此可能,但警員改口只有三秒,令人懷疑他的證供可信程度。」

警隱瞞不利證據 官:可信性大打折扣

片段又顯示,當日有兩名背著藍綠色背囊、穿黑衣的男子,一人較高、一人較矮,兩人逃跑路線交錯。法官不排除警員的目標是較矮的一人,但他跨過路障時,視線一度離開目標男子,「見到一個孭著與同款背囊的人士,以為是目標男子,不排除警員認錯人。」法官又認同辯方大律師吳宗鑾所指,警長 B 隱瞞對警方不利的證據,他作供時不承認拖行被告期間,有警員曾用警棍打他,其後狡辯稱是沒有看到警員打被告頭部。

法官認為其證供可信性大打折扣,斥他盤問下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另外,控方大律師馬藻玉申請充公被告個人物品,法官聞言謂:「本席已判無罪,你係咪仲要堅持(充公)?」控方表示「咁我不堅持。」辯方申請訟費,擇日處理。

另外兩被告分別疑已潛逃及認罪案中原有 3 名被告,依次為吳仲謙(24 歲)、謝灼華(23 歲,無業)及周健豪(26 歲,文員)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 3 人於 2019 年 8 月 24 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謝灼華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總督察 A。吳早前疑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謝早前承認暴動罪,判囚 2 年 3 個月,襲警罪存檔法庭。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觀塘區有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其後 200 名示威者偏離遊行路線,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投擲雜物及竹枝。下午 4 時多,署理警長 B 看到數十名示威者一字排開聚集,遂向前推進 30 米,示威者隨即轉身跑向觀塘。警長 B 在常怡道休憩處看到戴防毒面具、穿黑衫及背藍綠色背囊的被告,遂上前將他制服。

案件編號:DCCC 2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