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保安趕出公屋 聾啞女入稟高院要求取部分業權及賠償
聾啞女子陳美華,疑遭女保安趕出所居住公屋,引發社會關注。陳指父親購買相關公屋時,她曾出資10萬元,應享有約 38% 業權,故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女保安,僅以信託形式替陳持有單位相關權益,禁止女保安繼續損害陳的權益,並作出賠償。
原告為陳美華,被告為蕭榮娟,蕭為原告已逝父親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
入稟狀指,原告為聾啞人士,她與父親居於該單位時,被告為該屋邨保安員。蕭與陳父並無任何關係。
原告父親訂立遺囑 23 日後死亡
2017 年 11 月 29 日,陳國訂立遺囑,將涉案單位贈予被告,並委任對方為其一遺產執行人。翌月 22 日,即訂立遺囑 23 日後陳國死亡。被告其後正式成為陳國的遺產執行人,並於 2019 年 9 月將單位分配給自己。
入稟狀透露,該單位由陳國於 2002 年以 26.12 萬元,透過租置計劃購入,原告曾出資 10 萬元。原告指,她與父親陳國達成口頭信託,原告因出資而按比例擁有單位部分業權,即約 38.28%,陳國則擁 61.72% 業權。
原告:遭女保安錯誤趕離單位
原告認為,父親違反其口頭信託,將單位轉贈予被告。今年 9 月,被告將居於單位的原告趕走,令她無家可歸,只能於單位的後樓梯棲身。有鄰居將原告被趕出單位一事告知傳媒,無綫電視節目「東張西望」上門追訪,被告表明不會讓原告進入單位,並要求原告搬走她的所有個人物品,否則報警。被告又表示「我問心無愧」、「你無辦法關我咩事?間屋係我嘅!你搬晒出街囉!」、「我仲畀鎖匙你?發夢啦你?無!NO!」。
原告指被告將她趕出單位的做法錯誤,被告僅以信託形式替她持有相關單位業權,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或其相關人士,繼續損害原告平靜享用單位的權益,並要求法庭聲明,被告僅以信託形式替原告持有相關權益,及委派原告或其他人與被告成為共同信託人。
案件編號:HCA18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