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店賣未達標口罩遭罰二萬元 覆核成功罰款減半 官:誤以為貨倉近千盒口罩與被告有關
觀塘黃店「朝花夕拾(Favilla)」曾於店內售賣由已解散香港眾志包裝的「自救口罩」,包裝寫上「ASTM level-1」及「NOT MADE IN CHINA」字樣,被海關發現質素未達訂明標準。朝花夕拾及其董事早前承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遭判罰二萬元,今( 9 日)不滿刑罰過重,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刑期覆核。裁判官認為,無論被告是否被眾志誤導,都不應在未得相關檢測報告前,便開始售賣,案情嚴重,但考慮到控辯雙方溝通問題,令法庭誤以為從衝刺貨倉搜出的口罩與被告有關,遂改判罰一萬元。
辯方:某程度上被眾志誤導
辯方陳詞指,控方呈上的案例中,被告大多為藥房及貿易商,但本案被告從事飲食業,有著根本上的分別,重犯機會無法比擬,加上涉案口罩從眾志成立的「衝刺有限公司」購入,「某程度上嚟講係畀佢誤導」,被告察覺有不妥後,已主動停售。辯方又指,控辯雙方上次聆訊時,誤將在衝刺貨倉內搜出的 935 盒口罩,與被告拉上關係,特此向法庭澄清。
官:誤以為貨倉近千盒口罩與被告有關
暫委裁判官曹欣慈表示,口罩是否達標十分重要及關鍵,可對健康構成影響及風險,而案發時段正值口罩短缺,無論被告是否有疏忽,抑或是被誤導,亦不應在口罩檢測報告出爐前開始售賣,案情嚴重。惟裁判官提到,上次聆訊因溝通問題,致其誤以為衝刺貨倉內的口罩與被告有關,亦考慮到案情及整體情況,最終決定改判罰一萬元。
衝刺早前承認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售或商業或製作用途罪;朝花夕拾承認供應/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董事梁百豪承認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
案情指,去年 4 月 21 日海關關員在「朝花夕拾」以每盒 100 元價錢購買 6 盒「自救口罩」,包裝印有「ASTM Level 1」字樣。口罩經化驗後,發現未能確定達美國級別「ASTM Level 1」,故屬虛假說明。梁承認從「衝刺有限公司」入貨,而他本人並無採取任何措施確認該些口罩是否符合包裝所講的規格。
案件編號:KTS 17873-1787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