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歲地盤工被指於 2003 年夏天,在寓所脫去當時 11 歲繼女的長褲及內褲,再舔其私處 5 至 10 分鐘,去年在繼女質問下承認犯案。被告今(1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辯方求情指案發後,被告仍繼續與事主及其家人同住,相處融洽。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批評,被告行為破壞誠信,並援引案例指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示社會對事件的厭惡及痛恨,為事主伸冤。而事主事隔 17 年後才可鼓起勇氣質問被告,可見事件對她的長期傷害,終判被告監禁 1 年 9 個月。

官:事主長期受傷 被告破壞誠信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事主 X 的繼父,行為嚴重破壞 X 對他的信任。即使 X 不願接受心理創傷評估,亦不能忽略事件造成的影響,X 事隔 17 年才可鼓起勇氣質問被告,可見事件對她的長期傷害。法官最終以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擔當家庭經濟支柱,事隔多年仍願承認罪責,沒有案底,酌情扣減後判監 1 年 9 個月。

求情:酒精影響下犯案 意識錯誤即時停止

辯方求情指,被告由內地移居香港後任職地盤工,為家庭經濟支柱,與家人相處融洽。案發後被告繼續與 X、X胞妹及母親同住,相處融洽。而非禮僅歷時 5 至 10 分鐘,被告在酒精影響下犯案,意識到錯誤後已立即停止。被告去年在 X 對質下承認犯案,今年自首,而且認罪免卻 X 出庭作證,希望法庭可額外扣減刑期。

被告 W.S.L 承認於 2003 年 8 月某日在香港仔某單位猥褻侵犯女童 X。

案情:被告求 X 待被告父母離世後才報警

案情指,被告與繼女 X 的生母結婚後,再誕下一女,一家四口原於珠海居住,四人先後來港定居。2003 年 7 月中旬,被告與 X 及 X 胞妹到港,探望已移居香港的 X 母親。

四人同於香港仔一單位居住,X 與胞妹同睡一床。及至 8 月的一天晚上,當 X 母親在外工作,X 與胞妺準備睡覺時,被告走近床邊,脫去 X 的長褲及內褲,擘開 X 雙腿並探頭舔其私處 5 至 10 分鐘。

被告去年在 X 質問下承認曾舔其私處,被告請求 X 讓他繼續照顧父母,待父母離世後才報警,獲 X 答應。被告於今年 2 月 13 日通知 X 準備好自首, X 在同月 15 日報警,被告同日向警方自首。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舔 X 私處, 當時 X 胞妹正睡在身旁。

案件編號:DCCC 4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