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仔餅」被指搶槍案 官裁表證成立 開槍警否認僅因回想過往襲警片段而拔槍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稱在西灣河遭示威者襲擊、搶槍,遂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熊仔餅」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三罪,今( 10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法官謝沈智慧裁定兩人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下週一繼續。
開槍的警員 A 今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當時白衣男並非高速衝向他,質疑他為何要用槍指住白衣男。警員 A 表示,因為過往的新聞片段顯示,好多場面中單獨的警察被人包圍,會被十幾人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有此決定。辯方質疑,警員 A 拔槍,並非因為白衣男做了什麼,而是警員 A 自己回憶起其他警員被襲片段,但片段見警員 A 當時並沒有被人包圍。警員 A 不同意,否認自己是無原因拔槍,指「喺個回憶入面,一開始有啲片段都唔係有啲警察被人係咁圍毆,都係可能有一個人撲上警察到,周圍的人,啲暴徒,就會蜂擁而上。」
辯方指出,在警員 A 和第二被告胡子鍵糾纏期間,胡子鍵只是用手撥開 A 的手槍,使 A 不要用槍指住他;胡子鍵從沒捉著警員 A 的手,亦從無嘗試搶槍。警員 A 均不同意所。
警司 B 稱掉手銬 警員 A 遂獨自行
已退休的警司 B 作供時憶述當日情況,指當日和警員 A 到達太安街時,現場交通癱瘓。他感奇怪,與警員 A 一同下車上前了解。當時是 A 先下車走在前方,他跟隨其後,途中發現自己的一副手銬掉下,遂走回頭拾起手銬。由於當時他和 A 已有一段距離,沒有通知 A 掉手銬的事,A 獨自前行。他拾起手銬後繼續前行。
警司 B 續指,他見到太安街筲箕灣道交界有很多人聚集,路上佈滿雜物,「覺得事態異常」,於是加快腳步追上警員 A。當他去到交界行人過路處時,見到警員 A 在路中心,與一名白衣男糾纏,A 身後亦有兩名男子包圍他,當中包括第二被告,他遂衝上前。突然,他聽到一聲巨響,見到二人「箍、扯、打」襲擊警員A,他便拔出警棍,揮棍幫 A 解圍。當他向第二被告和另一男子揮棍時,他再聽到兩下巨響,第二被告跌在地上,他便制服第二被告。
「熊仔餅」中槍後逃走不遂
警司 B 稱,當他制服第二被告時,留意到被 A 制服的第一被告周柏均身上流血,經評估後他相信現場開過槍。由於現場有多人聚集、起哄、叫囂,又向警方擲物,人手不足,他遂按通訊機上的緊急制,通知電台現場發生開槍事件。不久防暴警察到場。
警司 B 指,救護車到場後,周柏均曾自己站起來,他便走向周,對他說「你受咗傷,唔好起身」。他及後見周柏均向 A 示意想脫下身上的背囊。突然周柏均轉身逃走,被警員 A 和其他警察再次制服。
兩名被告依次為周柏均(22 歲,學生)、胡子鍵(21 歲,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及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三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周柏均另被控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