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逼 13 歲女同學性交 17 歲美籍男生 4 罪不成立兼得訟費 官:事主證供有疑點
現年 17 歲就讀名校的美籍男生,被指前年多次逼同班 13 歲女同學與他發生性關係,被控非法性交等 4 罪,今(10 日)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指,事主聲稱遭被告要求口交後感到害怕,其後卻往被告住所附近的乒乓球室,與他獨處。裁判官又指,事主稱遭被告侵犯,事發後卻在遊艇派對,穿著比堅尼站在被告身旁,認為事主證供有疑點,未能完全依賴,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X 供稱首次事件發生在 2019 年 4 或 5 月,當日她身處一間會所,被告將她帶到男廁,要求她為自己口交,X 稱被告很大力,故她無法逃走。裁判官質疑,事主聲稱事後感到害怕(scared)及困惑(confused),但其後仍往被告住所附近的乒乓球室,與被告獨處。
裁判官又引述事主一名男友人供詞,指他聽聞被告與事主有約會,惟 X 否認與被告有關係。男友人又稱見過兩人上天台,但不知道他們做甚麼,其後事主送被告乘的士。事主盤問下亦承認,她曾與一名被性侵過的朋友討論上庭有何要留意;裁判官認為,此舉會影響事主對事件的記憶,以及證供質素。
官質疑事主被性侵後 仍與被告遊船河
辯方根據 X 的社交媒體相片,指她案發後出席遊艇派對,更穿著比堅尼站在被告身旁,而她在案件開審前,亦曾出席萬聖節派對。裁判官質疑,若 X 真的遭被告侵犯,為何仍跟被告站在一起;X 聲稱受案件影響,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但裁判官指她仍能如常上學、參與派對。考慮以上疑點,法庭裁定被告 4 罪全部不成立,被告兼得訟費。
現年 17 歲男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4 月至 5 月的某天,在香港島一會所 2 樓男淋浴間向一名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即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他另被控在赤柱村道 32 號會所乒乓球室,分別在兩段不同的時間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及在赤柱大街 34 至 38 號友榮樓天台以威脅手段,即聲稱不會離開上述地址,促使女童 X 在香港作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ESCC13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