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和平集會案 8 被告判囚 4.5 至 14 個月 官:被告傲慢認為悼念比公眾衞生重要
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上周四遭裁定全部罪成,法官今( 13 日) 聽罷三人陳情後,連同開審前認罪的 5 人,即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判處 8人入獄 4.5 個月至 14 個月,當中鄒幸彤、何桂藍及梁錦威首次遭定罪及判囚。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斥各被告,傲慢地認為悼念六四比保障公眾健康更重要,須判處阻嚇刑罰。
於本案刑期最高、分別遭判囚 14 及 13 個月的李卓人及黎智英,法官決定將兩人的刑期,與他們於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 20 個月,即兩人沒有因本案遭「加監」,法官認為此舉屬公平及合適做法。
鄒幸彤 :法庭是否接納只是末節 重要的是我們決不無聲
身在獄中的鄒幸彤,在 FB 回應法庭判決,指結果大概不令人意外,但對其理據之差,仍令人失望。
她批評法官不考慮憲法權利如何受到影響、不分析本案中的人群,如何構成經組織或召集的集會、不理會當局有否借疫打壓、更沒有考慮維園燭光的重要性。她指,到底真相何在,誰在扭曲事實,自有公論,又指「我們能做的、亦已經做了的,就是為這最後一次的維園燭光留下一個記錄、一個說法,不讓當局壟斷所有「事實」。」鄒認為,法庭是否接納這些說法,只是末節,重要的是,人們決不無聲,而這正正與悼念六四的精神一脈相承。
她最後在帖文寫到,「我們身為這個時代的親歷者、見證者、行動者,有責任把我們的意志、經歷和掙扎留下清晰誠懇的紀錄,如此,在歷史的這一頁上,即使追尋公義與民主的長路未見盡頭,甚至遭遇挫折,政權也稱不上毫無爭議地完全得勝。」
法官今判刑時表示,2019 年發生的社會動盪,於去年 6 月雖然減弱,但沒有完全消失,且新冠肺炎當時於本港正面臨第四、五波的爆發,法庭有需要考慮相關因素。她強調疫情不懂分辨地域,危及全球,政府當時禁止群體聚會,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保障公眾衞生安全,這也是警務處長反對集會的原因。但各被告無視限聚令,傲慢認為悼念六四,比保護其他人的健康或公眾衞生更為重要,須判處阻嚇刑罰。
至於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今早分別陳情,其中鄒提到,受良知驅使的人不會被牢獄嚇怕,無論法律及禁令如何嚴苛,燭光必定可延續下去。(陳情信全文) 黎智英則親撰陳情信,指若悼念六四是罪行,就讓他受罰,與六四亡魂共同背負追尋公義的責任。早前解聘律師的何桂藍,陳情只有一句:「無論用咩法律言辭堆砌都好,今日對我嘅判刑,都係對每一個喺 2020 年 6 月 4 日維園出現過嘅香港人嘅判刑。」(另見報道)
法官:判刑不考慮被告政治理念
法官強調,判刑時不會考慮各被告的政治背景或理念,但涉案部分被告為公眾人物,他們結伴出現互相支持,藉此呼籲更多人前往維園,屬加刑因素。當中李卓人為領導角色,黎智英亦曾手持蠟燭現身約 15 分鐘。至於梁耀忠,法官認為其角色較為被動,他於尾聲才加入,而且沒有對傳媒發言,接納他是不情願地參與集會。
四被告保釋期間犯案 量刑起點增 3 個月
本案有五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包括李卓人、胡志偉、梁錦威、梁耀忠及蔡耀昌,法官指,認罪是他們最大的求情理由,但他們並無及時認罪,而是於預審至開審前才決定認罪,根據案例未能給予全數三分一扣減,只會給予他們約五分一的刑期扣減。而案中有四名被告,李卓人、蔡耀昌、黎智英及梁耀忠,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故將四人的量刑起點各增加三個月。法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及各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後,最終判處各人入獄 4 個半月至 14 個月,當中蔡耀昌及梁榮忠早前就同類控罪獲判緩刑,法官今認為再次判處緩刑並不適合,須即時監禁,而鄒幸彤、何桂藍及梁錦威,為首次遭定罪及判囚。
蔡耀昌:欣然接受判刑 梁耀忠:已作最壞打算
蔡耀昌今日於判刑前表示,會欣然接受判刑,「既來之,則安之」,並指他過往所做的事均公開在陽光下進行,歷史會有評價。梁耀忠則指,他對判刑已作最壞打算及有心理準備。
同案 26 名被告 24 人罪成 2人缺席聆訊
案件原有 26 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其餘 21 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何俊仁、陳皓桓等,分了三個時段認罪。餘下 3 人經審訊後亦被定罪。本案最終有 21 人被判囚,張文光、麥國華及梁國華,則因年齡及健康理由,獲判緩刑 12 至 18 個月。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