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方仲賢

2019 年 8 月,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時被捕,同日在醫院驗傷時,被指涉重置手提電話。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共三罪,今(13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申請多項並非與本案直接相關的資料呈堂為證物,包括《無綫新聞》拍攝的示威片段、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個人 Facebook 貼文等,冀法庭籍以推論方仲賢購買雷射筆有令傷害警員的意圖,或推斷方仲賢電話重設前有何資料。在辯方反對下,法官拒絕大部分資料呈堂,認為引起偏見風險高於實質證據價值,僅批准方仲賢記招及訪問片段成證物。

申請呈無綫新聞片

控方今申請將《無綫新聞》數段反修例示威片段、浸大學生會 Facebook 專頁多個貼文、方仲賢個人 Facebook 帳戶部分貼文,及方仲賢記者會及訪問片段呈堂,認為法庭憑上述資料推斷,方仲賢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用以令警員受傷。辯方一一提出反對,並指出本案並非政治審訊,要求法庭逐一審視每項證供與案件有何關連,方法獲法官游德康接納。

就《無綫新聞》片段,控方指有示威者多次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認為法庭可推論方仲賢管有雷射筆亦有相似意圖。辯方反駁,雖不爭議雷射筆能具攻擊性,但其他示威者如何使用與方仲賢的意圖根本無關,控方並無證據顯示方仲賢曾參與集結,質疑「有人揸把刀斬人,係咪我又揸把刀斬人?」、「係咪我知好多人用雷射筆(犯案),我一買就犯罪呢?」最終法官亦認為,片段無助證明被告打算雷射筆自用或轉交他人作攻擊性武器,拒絕控方將相關影片呈堂。

至於浸大學生會專頁及方仲賢個人帳戶的 Facebook 貼文,控方指除了可用作推斷方仲賢購買雷射筆的意圖,亦可讓法庭推論方仲賢的電話在重設後,有甚麽資料或記錄因重設而遭消除。辯方回應指,控方要求法庭所推論的事是不可能,失去甚麽記錄無人知道,難以憑其他事項去推測;又指該些 Facebook 帖文的內容只是關於政治,從沒談及要用雷射筆襲擊警員,與雷射筆的用途全沒關係。

法官同樣拒絕將上述 Facebook 貼文呈堂,指出內容並沒有涉及招認或作辯解,甚至是沒有提及雷射筆或用雷射筆襲擊他人,並表明若用這些貼文去推論方仲賢電話內的記錄,「偏見的風險遠高於證據能造成的基礎 」,因此拒讓貼文成為證物是為了保障被告利益。

官僅批准方仲賢記者會及訪問片段呈堂

法官今天唯一批准呈堂的,是方仲賢記者會及《蘋果日報》訪問片段。辯方陳詞時指,片中談及方仲賢被捕時發燒、案發時遭黑衣人截停等內容,要不是沒有關係,就是在其他證供已提及,而被告提及觀星用的辯解,「就算佢講大話,咁又點,證明到啲咩?係咪一定等於用嚟做攻擊性武器?合唔合理?」

惟法官認為,因方仲賢在片般中除談及觀星用,亦確承認了自己當日管有該些雷射筆,滿足了部分控罪元素,屬混合供詞,即既有招認亦有辯解,內容並非「模稜兩可」,因此決定接納成呈堂證物。

警稱有說將檢取其電話 救護員只記得警要求關機

另外,控方今早讀出多份醫護人員口供,其中在救護車上的長沙灣救護站救護員張家俊(音譯)的供詞就指,方仲賢曾在救護車內拿出電話,不過電話在解鎖頁面時,車上的警員已即時阻止及要求他關機,警員的實質說話內容就只記得「你唔好用電話」及「你而家熄機」。

陪同方仲賢送院的偵緝警員 8702 黃漢鋒早前亦有證供,他供稱自己曾在救護車阻止方仲賢使用電話,當時該電話是在設置頁面,他除了立刻要求方仲賢停止使用電話及關機,亦有向方仲賢表示電話將會被檢取作證物。

被告方仲賢(23 歲),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6 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 10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指於同日在深水埗桂林街 135 號地下 7-11 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2338;及同日在偵緝警員 8702 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上述被捕案件之前,將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