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的修例生效兩個月後,出現首宗拘捕行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13日)展開公署成立以來,首宗拘捕行動,指有人涉違反「起底」罪行,涉嫌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事件涉及一宗金錢糾紛,公署拘捕一名男子,被捕人士被指涉嫌在一個網上平台,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

 

源於金錢糾紛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調查主任盧廸凡指出,今日拘捕一名31歲男子,檢獲一部手機,被捕人士涉及在一個網上平台,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事件起初是源於金錢糾紛。拘捕行動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人員負責,但借用了警方拘留設施使用,公署人員要在48小時內完成拘留。

盧廸凡呼籲網民見到起底資料,「唔好手多多撳個forward出去」。如傳媒報道新聞,有相關豁免條文,但朋友之間轉發,如未獲當事人同事,會令當事人或家人受傷害,也有可能違法。

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及監禁 2 年

根據最新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訂立遏止「起底」行為,相關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是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 明傷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第 6 級罰款($100,000)及監禁 2 年。

起底刑事化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進行首宗拘捕行動。

賦權私隱專員調查及檢控

立法會在今年9月29日三讀通過,有關「起底刑事化」的《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並在10月8日正式刊憲生效。政府發言人曾表示,有關修例訂立了新的『起底』罪行,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賦予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詳見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