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10 月遭政府刊憲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其 5 名成員因發布刊物「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保釋被拒還押候訊,當中時任工會秘書伍巧怡於高等法院申保釋被拒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亦遭拒絕。終院今頒判詞,指將《港區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23 條一併解讀,認為涉案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港區國安法》較嚴厲的保釋門檻適用,即該門檻不只適用於國安法,亦適用於其他可危害國安的罪行。

聆訊早前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處理。被拒保釋的申請人伍巧怡,已遭還押逾 3 個月。

申請方:如較嚴厲保釋門檻適用 涉及一連串爭議

代表伍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早前陳詞指,涉案控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罪行,故認為《港區國安法》42(2)條較嚴厲的保釋門檻並不適用。潘又指,如較嚴厲保釋門檻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將引起一連串爭議,包括須否指定法官處理、會否禁止傳媒旁聽等。

終審庭於判詞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顯示目前單靠國安法去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框架並未完整,兩套法律須互融互補。判詞提到,《港區國安法》沒有直接提及叛國、煽動等罪行,而《刑事罪行條例》中則有針對相關罪行的條文。

終審庭認為,國安法多項條文提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並沒有就是否屬國安法罪行作出區分,故認同黎智英終院保釋案所指,《港區國安法》42(2) 條文中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解讀為有能力(capable of )構成國安法罪行、或香港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法例罪行的行為,即 42(2) 條的較嚴厲保釋門檻,適用於國安法罪行,以及其他香港法例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終院:涉案控罪屬危害國安罪行

終院指,申請方亦接納於黎智英保釋案中,終院已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判逆罪、煽惑離叛罪等,屬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故本案涉及的控罪,亦無可避免地屬於危害國安罪行,故認為申請方的理據並無合理可爭拗之處,不予受理。

案件編號:FAMC 3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