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2 日裁決。

控方早前提及的案情,仔細記錄譚得志在各街站的言論,指他毫無根據地侮辱及貶損警方,主張以暴力反抗政府,煽惑憎恨政府及共產黨,又鼓勵圍觀群眾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打倒共產黨」等口號。

控方今天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崔浩泉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辯方爭議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和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違憲,至於其他罪行則爭議控方是否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煽動罪條例字 眼虛無縹緲、含糊不清

辯方指, 煽動罪 (即《刑事罪行條例》第 9和第10 條)說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惡感及敵意」,相關字眼的「定義光譜非常之闊」。簡單而言,煽動意圖意指煽動者希望「他人心裹有Emotion (反應)」。但這些字眼十分虛無縹緲、含糊不清,令人難以遵循,有違「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

惟法官陳廣池指,如果一個人目的引起他人心裏有反應,例如仇恨,而仇恨可以變質令人犯罪。他舉例從新聞報道可見仇恨引述的犯罪事件,「喺街上見到黃面孔就無端端打你一拳」。辯方回應,《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除了包括相對容易定義的「仇恨」外,亦包括「不滿」、「離叛」等虛無縹緲的字眼。法官表示「唔覺得係你講到虛無縹緲咁縹緲」。辯方強調,香港作為多元化社會,有著不同種族和宗教,「好難有一套客觀同統一的標準去定義(文字)接收者有特定反應」。

辯方:煽動罪不合時宜 不相稱地限制自由

辯方又指,煽動罪不相稱地限制市民自由。辯方強調一條法例要視乎它有沒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否可以達到相關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以及是否必要(no more than necessary )。法官質疑,一個合法政府產生的仼何條例,「係某程度上都係合法架喎」。辯方不同意,指這視乎立法的目的,而且法例都可以變得不合時宜,煽動罪立法背景為君主制度,當時當權者高高在上,但這已不適用於當今社會,英國和紐西蘭亦已廢除煽動罪。

辯方指出,如果煽動罪合憲,一個普通市民在公眾場合講仼何說話,都無清晰指示或法律典故查詢哪一句說話不犯法,哪一句說話犯法。法官詢問,「 咁某個人士係特定場合講特定說話,有冇關係?」。辯方稱,即使一個人參與公眾活動,心裏面有不滿,但相信他講話時,很難知道該說話日後會否違法。

控方:唔尊重共產黨    即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

辯方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列明,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 1997年 7 月 1 日後的解釋。當中,針對原有煽動罪所包含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被告叫喊有關「共產黨」的口號,未必違反煽動罪。

辯方:應解釋為中國政府    不包括中國共產黨

控方陳詞時強調,煽動者毋需具有煽動意圖,只要煽動者「有意圖叫喊煽動口號」已違法。控方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和基本法,原有條文中所指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等應詮釋為憲制確立的中央政權機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列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控方:對警方憎恨的話   必然憎恨香港政府

控方再強調「唔承認共產黨有領導地位,實質上係挑戰憲制秩序」。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如果有人憎恨香港警方,當然要睇所有證據,有可能憎恨警察等於憎恨香港政府」。

控方提醒,法庭不應輕易宣布法律違憲,應以補救性方式詮釋法律,令該法律繼續有效。控方又指,全國人大於 1997 年回歸時,已審視了煽動罪,並未裁定有違基本法。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全國人大決定(5.28 決定),當時全國人大表示希望港區國安法與香港現行法律兼容互補,亦未裁定有違基本法。

被告譚得志(48 歲)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案情仔細記錄譚得志在各街站的言論,指他毫無根據地侮辱及貶損警方,主張以暴力反抗政府,煽惑憎恨政府及共產黨,又鼓勵圍觀群眾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打倒共產黨」等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