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區域法院

2019 年 9 月 5 日凌晨,警方於屯門截查一架可疑車輛時,從車上 3 名男子的物品中搜出鎚仔、螺絲批等物品。警方將該 3 男拘捕後,再透過車上的「車 cam」,發現另一名女子亦有份參與計劃破壞輕鐵站設施。4人被控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案件今(14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7 天審訊。辯方早前發現,當自行播放控方其中一段「車 cam」片段時,比控方庭上播放時多出了 13 秒的內容,而且內容日期時間並非相連,質疑片段或受干擾。控方堅稱毫不知情,並申請押後案件數周,以返回舉證階段,找專家檢視影片查找原因。

辯方反對,指片段早經專家檢視,若每當辯方指出證據的疑點,控方便重回舉證階段反擊,「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的例子」,對被告不公;最終法官拒絕控方申請,將容後處理片段可接納性。

控方申押後重啟舉證找專家解釋    辯方:濫用程序

控方本來已完成舉證,惟由於辯方早前發現,一段本來在控方主問證人時僅得 47 秒、用以顯示各被告在車內對話內容的「車 cam」(行車記錄儀)片段,同一個影片檔案在辯方盤問期間播放時,卻變為時長 1 分鐘,而當中多出的 13 秒的內容,不論時間地點也不同,遭辯方質疑片段的呈堂性,因此控方申請押後 4 至 6 星期,以重啟控方案情部分,找專家重新檢視該片段及撰寫報告,以了解有否片段受到干擾、該 13 秒以甚麽形式存在等問題。

辯方反對,先指出辯方用各個軟件播放該片段,都能看到該多出來的 13 秒,不明白為何只得控方無法看到,況且該片段一直在控方手中,並早已找專家檢驗該片段及撰寫報告,「普通人都睇到,佢哋(控方)睇唔到,與人無尤」,若控方現時才提出押後案件,根據相關案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的例子」,對被告不公。

辯方續指,法庭一旦批准控方的申請,便會跌入「無底深潭」,由控方專家撰寫報告開始,控辯雙方須在文件上往來,用上一段時間後才能將議題帶回庭上解決,但同時辯方又可能會發現新問題,法庭又會按先例容許控方再處理,如此情況下,就算不理會訟費,每當辯方發現有問題後,控方均申請重啟案情舉證反擊的話,程序上已是錯誤,強調「呢個唔係程序公義」。

按照片段,頭 47 秒的內容是發生於 2019 年 9 月 5 日在屯門大興商場外,惟之後的 13 秒卻跳回前一天的凌晨,看到車輛正於一條公路上行駛。辯方表示,片段的日期時間並非相連,「事實上至少有很大疑點證物已被干擾」,控方的專家也在現有報告中寫及行車記錄儀有循環錄影情況,故辯方只是按證據指出疑點,而非開出一個新爭議;而且控方重找專家檢驗也是「毫無意義」,專家不可能確定該片段是否必定沒受干擾,只能指出被干擾的可能性。

官拒批控方延期申請   暫未交代理由

控方回應時就指,一直對該多出來的 13 秒內容是「毫不知情」,堅稱不論在庭上使用的 「Windows Media Player」、「VLC Video Player」,以及準備案件時使用的「PotPlayer」,片段均只長 47 秒,沒有顯示該 13 秒的內容;即使使用由辯方提供的軟件播放時,檔案亦是顯示時長 47 秒,只是在接着播放下一檔案前,才突然播放該 13 秒錄像。

控方強調,現時屬「突發情況」,在審訊途中才發現此問題,並非在審訊前便得知此問題,並表示若認為專家不能給出肯定答案是太武斷。最終法官姚勳智考慮後,不批准控方的申請,但未有提及理由,僅稱會在適當時間交代,並定出明早續審時,才處理相關片段的可接納性。

4 名依次為為李懷恩(23歲)、張溱煒(24歲)、李鈞浩(24歲)及莊詩慧,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5 日在香港串謀損壞港鐵財產,即輕鐵站的設施。

案件編號:DCCC7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