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物業管理經理被指去年 3 月,在大圍行人隧道張貼文宣及拒捕,被控刑事損壞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今 ( 15 日) 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案件嚴重,被告曾推撞追截他的休班警,腳踢對方腹部三下,令對方受傷,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裁判官考慮到被告願就案件賠償 2,800 元、亦考慮到本案或令其專業資格受影響,最終判處被告入獄 4 周,並須於 1 個月內支付賠償金額。

辯方求情指,被告陸昶昇(39歲)原任職物管經理,因本案遭定罪,已遭公司解僱,昨日為最後工作天。辯方又呈上多宗案例,指同類控罪可判處社會服務令,如法庭認為不適合,可考慮判處不多於 4 星期的短期監獄,否則其專業資格或受影響。

辯方:案情不及抗拒軍裝警嚴重

不過,裁判官彭亮廷表示,被告是於審訊後遭定罪,且案中有警員受傷,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難度。辯方回應指,被告並非有預謀犯案,又指受傷警員當時身穿便裝,認為案情不及抗拒軍裝警員嚴重。辯方又指,被告願意支付控方申請的 2,800 元賠償金, 惟因被告父親患癌,須安排醫療費用,希望可於一個月內支付賠償款項。

裁判官:本案不涉非法集結背景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上訴庭龔逸勤案例,指判刑時應考慮案發背景、及在場人士行為會否鼓動他人犯案。裁判官指,本案發生於凌晨時分,不涉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或鼓動他人犯案等因素,但本案仍有其嚴重之處,包括被告曾推撞警員令他受傷、又踢對方腹部三下,且被告於 2005 年有案底,並非初犯,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並不適合。考慮到被告願意就案件賠償 2,800 元、因本案或令其專業資格受影響等後,最終判被告入獄 4 周。

隧道牆被噴「抗疫不忘抗爭」

案發時 38 歲,現年 39 歲的被告陸昶昇,早前遭裁定一項刑事損壞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罪成,指他於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大圍大涌橋路一條行人隧道內,與三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隧道,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13455。

案情透露,警員 13455 當日凌晨 1 時許,身穿便裝前往跑步時,途經隧道,看見包括被告在內的 4 人於牆上張貼文宣及以黑色噴漆塗鴉社會運動常見的字句,包括「抗疫不忘抗爭」等,期間有人大叫「走呀」,四人立即逃走,被告跑往警員13455方向,於隧道外駐足觀看的警員 13455 決定展開追截,期間表露身分,最後於其他警員的協助下,拘捕被告,糾纏期間被告曾推撞對方,及踢對方腹部三下,令其受傷。

案件編號:STCC31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