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女被指隧道內噴字 獲判無罪兼贏訟費 官:警證供不可靠 不排除捏造部分事情
三名學生被指於 2019 年 9 月在火炭一處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被控刑事毀壞罪。經審訊後,其中一人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無罪釋放。其餘兩男女今 ( 16 日)亦在沙田裁判法院獲判無罪,並獲批訟費。裁判官批評,「控方草擬控罪詳情有唔清楚同唔明確的地方」,又指觀察和拘捕兩被告的警員證供矛盾。法官並指,其中一警「開誠布公,不避嫌」承認自己和其他警員曾討論案情;另一警員則得知辯方有片段時,未播片已防衞性地表示不想看,不排除他「捏造部分事情,以迴避片段」。裁判官表明對兩警的證供「有保留,甚至裁定唔可靠」。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本案其中一個爭議,在於三名被告是否報案人所指,在隧道內塗鴉的七名人士之一。裁判官指,「控方草擬控罪詳情有唔清楚同唔明確的地方」,指控罪詳情從無提及三名被告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犯案。此外,警方於報案後三十 分鐘才到達現場,「從罪案嚟睇,三十分鐘係頗長」,加上報案人從未辨認過仼何人。裁判官明言,如果控方指稱三名被告是報案人所見到的七人之一,「證據上係完全欠奉」,無確實證據去支持有關說法,亦無充分的環境證供達至有關結論,「有可能係,有可能完全唔係」。
針對拘捕第二被告陳耀熙和觀察第三被告黃皓琳的兩名警員,裁判官指對他們的證供「有保留,甚至裁定唔可靠」。負責觀察的女警張晴霖(下稱女警)稱在隧道內,曾以不多於 45 度傾側探頭觀察,見到一名女子,後來指稱該女子為第三被告,當時第三被告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似掃一啲嘢」;而拘捕警員徐偉雄則指見到第二被告噴膠水。
官斥警不知證物屬誰 卻容許拍照當成證物
裁判官形容女警的供詞「帶有好多唔肯定的元素」。例如在盤問時,當辯方指出報案人稱見到七人在塗鴉,女警先執意稱自己和報案人曾通電話,報案人稱見到六人在塗鴉,言下之意是指報案人記錯。但當辯方指出女警在口供紙中寫是「大約六人」時,她改稱不排除當時報案人表示有多於六人。此外,女警在庭上指當時第二被告腳邊有白膠漿,逃跑時曾丟棄證物,但這些事情都無寫在口供紙上。
裁判官續指,女警稱在隧道內見到的女子「應該無戴帽」,但關於第三被告的證物卻包括帽。對此,處理證物的警員稱不肯定該頂帽屬於誰。裁判官批評,作為證物警員,在不知道帽是誰的情況下,容許攝影師拍攝作為屬於第三被告的證物。另外,女警稱觀察時間為 5 秒,裁判官指「喺刑事案中,5 秒係絕對唔理想」,而且女警亦承認有盲點。裁判官質疑,「到底第三被告同隧道內見到的女子是否同一人呢?」
女警承認和其他警員討論案情
更重要的是,裁判官指,女警「開誠布公,不避嫌」承認自己和其他警員曾討論案情,以「匯聚記憶」。雖然女警澄清只討論案發時間和地點,但裁判官質疑無人得知她有否和其他警員討論其他事情,會否不自覺地將聽來的事當成自己所見所聞,這些都「無從稽考」。女警解釋因當時環境亂才會和其他人討論,裁判官指這更印證女警的記憶和觀察並不清晰。裁判官更指,「不得不說,本席首次聽到有警員話匯聚記憶」。裁判官明言,女警的證供有不可靠的地方,認為她對指稱是第三被告的行為有「穿鑿附會」的情況。
警未播片稱不想看 官:不排除捏造事情
針對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徐偉雄,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和女警的證供有矛盾,「不能磨合」。裁判官又質疑徐偉雄的口供,例如對於徐稱擔心隧道內的證物會遺失,「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點解會遺失呢?」;質疑若徐如此緊張證物,為何會在被告背囊內搜出白膠漿等物後私自交還給被告。
此外,裁判官直指,不排除徐偉雄「捏造部分事情,以迴避片段」。裁判官指,當徐偉雄得知辯方有片段時,未播片已經防衛性地表示不想看,屬於迴避。裁判官又指,不排除「匯聚記憶事件」同樣影響徐偉雄。因此,裁判官裁定二人的證供不可靠。
裁判官特別提到,承認事實指涉案牆上的噴漆和證物噴漆的成份不吻合,「既然係咁,控方憑乜嘢指控三人噴漆刑事損壞?」,但控方無正面回應這問題,反而在陳詞時要求裁判官運用權力,將控罪修改為企圖刑毁。裁判官批評控方的做法「非常之不公平,再次突顯檢控基礎薄弱,證據不穩定」。裁判官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表證不成立
同案首被告朱晋輝早前已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需答辯。裁判官彭亮廷今解釋,控方未能反駁首被告的說法,即警員未有警誡他,以及誘使或利誘他,故剔除首被告的警誡供詞。在不接納有關供詞下,餘下的證據只有首被告被截停,以及警方在隧道內找到首被告背囊等事實,但背囊內並無海報等相關物品,因此裁判官裁定完全無證據顯示首被告的犯罪情況,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三人申請訟費,裁判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首被告朱晋輝的申請,但另外兩人則獲批訟費。
三名被告依次為朱晋輝(22歲,學生)、陳耀熙(21歲,學生)及黃皓琳(22歲,學生),他們被控一項刑事毁壞,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4 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壞屬於路政署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
案件編號:STCC 219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