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無業婦被指今年初在深水埗一店舖外偷走「貓店長」,獲保釋後涉要求店主撤控,她早前否認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押候判。裁判官香淑嫻今(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見不到本案有任何原因不監禁」,最終就兩罪共判被告囚 1 個月 2 星期,另就被告違反其他案件的緩刑令執行刑罰,但刑期與本案全數同期執行。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等。辯方今指,精神科報告均不建議被告扣留接受精神科治療,但會安排門診。被告已知自己犯錯,望法庭寬大為懷,讓她早日與家人團聚,「見返個女」。她在裁判官就其違反緩刑令作安排時,不斷呢喃「我知錯㗎喇法官,我以後唔敢」等。

針對盜竊罪,裁判官指被告初犯,「貓店主」最終亦尋獲,但考慮被告起初拒絕向警方透露貓隻下落,更誤導警方發散人手到不同地方尋貓,事隔一晚才鬆口說收藏貓隻地方,「法庭唔知貓隻價值幾多,但肯定情感價值不低,物主已飼養咗一段時間,唔見咗後,可想而知佢擔心程度係點」,直言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最終就此控罪判囚 1 個月,沒任何刑期扣減。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指,原有控罪是盜竊貓隻,有一定嚴重性,被告亦兩次重回店舖叫事主撤告,「見不到本案有任何原因不監禁」,但考慮被告過程中沒用任何恐嚇或利誘,認為短期判監可反映嚴重性,最終以判囚 6 星期為量刑起點,當中 2 星期與首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共囚 1 個月 2 星期。

違緩刑令獲同期執行刑期

被告早前就其他案件有 2 年緩刑令在身,因在緩刑期間再犯刑事罪,故違反緩刑令。裁判官指將執行緩刑令,考慮緩刑令尚餘約 3 個月,遂將違緩刑令全數刑期,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稱誤以為其走失貓 官:不可能

早前審訊時,事主供稱她在深水埗一店舖內養貓,貓隻不時溜出店外,在附近車底休息。一日貓突失蹤,她翻查行車紀錄儀後,發現被告蹲在車旁,伸手拉出其貓並帶走,於是報警。被告則辯稱,案發當日見「貓店主」對她微笑、說話,誤以為是其數年前走失貓,方帶牠回家。惟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被告呈上失貓照,兩貓顏色及尾巴長短截然不同,被告不可能誤認貓隻,加上警員已警告被告勿騷擾證人,店舖閉路電視卻錄得被告對事主說「同我一齊去差館銷案」,因此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被告李月霞(49 歲,無業),被控一項盜竊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指她於 2021 年 1 月 16 日,在深水埗汝州街 140A 號地下外,偷竊屬於 Khanam Meher Nizer 的一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及同月 18 日游說事主不再追究上述偷竊案。

案件編號:WKCC25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