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認掟汽油彈判入勞教中心 官:社會動蕩不再 判勞教中心適當
五名青年被指去年 2 月在油麻地掟汽油彈出馬路被捕,警方其後在他們租的酒店房內搜出製汽油彈材料,再拘一人。當中一名 17 歲中五生,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另一項縱火罪則存檔法庭,今 ( 17 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暫委法官許肇強指,被告干犯的兩項罪行均相當嚴重,拘留式刑罰是無可避免。
但考慮到被告化學及物理兩科均不合格,接納辯方所說,被告非本案主腦。而被告認罪,勇敢面對罪責,加上案發時社會廣泛動蕩不再,法官認為判入勞教中心,是被告所犯罪行,最相稱及最適當判處。
官:縱火罪案情非同類案中最嚴重
法官今判刑時指出,案發時 16 歲的被告劉智曦,干犯的兩項罪行均相當嚴重,但針對被告承認的在油麻地縱火罪,法官接納辯方所指,案情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案發時值深夜,非遊行示威前後時間,加上疫情初起,市面人車疏落,被告亦沒損毀電車等財產,只是在車路中起了一個小火頭,歷時約 2 分鐘,沒殃及他人,對市民安全威脅較低。
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官:信被告非主腦
至於被告承認的另一項控罪,即在酒店內管有製作汽油彈材料,而被控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法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非本案主腦或關鍵人物,因被告成績表中,化學及物理科均不合格,他也沒持房卡等關鍵證物,年紀是同案中最輕,不排除易受他人影響、利用的可能性。
官:毋須再施重刑以儆效尤
法官最終接納教導所等報告建議,就兩罪判被告入勞教中心,同期執行。法官解釋,根據多封求情信,被告校內外品行均獲一致讚賞。而他認罪,屬勇敢面對罪責、承擔後果。從近日的成績表中,見他有加倍努力讀書,故信被告知錯能改,加上不論案發時抑或現在,廣泛社會動蕩不再,故毋須對被告施加重刑以儆效尤,故認為判入勞教中心,是對他所犯罪行最相稱及最適當判處。
案情:5 人掟汽油彈 以酒店作「犯案基地」
案情指,案中 3 名被告去年 2 月 2 日起租住油麻地一間酒店房,與其餘 3 名被告作「犯案基地」,多次到附近五金店買製作汽油彈材料。兩日後,包括劉智曦在內 5 名被告從酒店出發,於彌敦道投擲約 5 枚汽油彈。兩休班警長目擊 5 人事後在附近更衣,其中 1 人當場被捕,其餘 4 人逃回酒店,另一隊警員到酒店調查並拘捕 4 人,包括劉智曦,當時房間瀰漫汽油味。劉在警誡下表示,「阿 Sir ,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啫,無燒到其他嘢。」房內另外搜出汽油彈、兩罐汽油及玻璃樽等,可製作 10 枚汽油彈,劉的背包則有防毒面罩等。
6 被告遭控縱火等罪
6 名被告為陳鴻基(24歲,無業)、陳國強(27歲,運輸工人)、林天詠(20歲,侍應)、劉智曦(17歲,中五生)、莫熙陽 (17歲,中六生)及陳鴻輝。首 5 人同被控 2020 年 2 月 4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縱火;6 人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即在 2 月 3 日至 5 日,在 Casa Deluxe Hotel 一單位,管有 9 枚汽油彈、一瓶易燃液體、兩罐汽油、一樽腐蝕性液體、3 罐液化石油氣等,劉及莫另再被控 2 月 4 日在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縱火,劉就此罪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1073/2020、1074/2020(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