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1 遊行適逢《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仍有大批市民在銅鑼灣聚集。24 歲患有智障及自閉症的外賣員,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1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指當日是市民即興及自發遊行,藉此表達對《港區國安法》的意見。裁判官彭亮廷斥其歪理,認為港府無權阻止法律實施,形容遊行是「徒勞無功的舉動」,及了無意義的政治操弄手段。而被告當日在羅素街穿梭、舉傘,明顯不是途經的普通市民。裁判官酌情批准他以原有條件保釋,押至下月 10 日判刑。

就去年 7.1 公眾聚集,辯方指市民每年會在「七一遊行」表達訴求,去年適逢《港區國安法》生效日,遊行變得有逼切性,民眾望藉此表達對國安法的意見,惟去年遭警方反對,案發當日是即興及自發性遊行。另外,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道自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在時代廣場拘押多人

官不接納案發當日是即興遊行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辯方陳詞充斥歪理、罔顧客觀事實,指徐子見、岑子杰案發前申請於港島公眾遊行及集會,已遭警方反對,「『逼切性』是一道幌子、煙幕。」裁判官續指,《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須刊憲及公布實施日期。

他強調港府沒權更改《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地位,亦沒權阻止其生效及實施,因此辯方所指的遊行其中一個目的,即市民對《港區國安法》表達關注及意見,是「徒勞無功的舉動」,又指遊行籌辦者明顯不認識、不理解《基本法》。

2020 年 7 月 1 日,港區國安法實施第一日。警方以限聚令等理由反對「七一遊行」,大批市民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對開聚集叫口號

有人舉五一手勢 官:過時訴求

案發當日有人高舉「光時」橫幅,裁判官引述《唐英傑案》指,法庭已裁定該口號帶有煽動分裂國家之意,而《基本法》第一條指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遊行人士的意見、訴求、倡議、鼓吹,法庭不認為有討論空間,他們的舉動涉嫌違反國安法。」

至於當日有人高舉「五一」手勢,裁判官指「五大訴求」是反修例運動期間常見口號,但客觀事實是政府於 2019 年宣布 10 月立法會復會後,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草案,事件理應畫上句號。他質疑案發日距離撤回草案當日已 8 個多月,「(七一遊行)仍然有五一訴求,看不到有所謂的逼切性,甚至這訴求有些過時。」

官:七一遊行是無意義的政治操弄手段

現場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裁判官認為這不是訴求及表達意見,遊行人士目的明顯是詆毁、侮辱及詛咒警員及其家人,質疑去年的「七一遊行」是舊調重彈、了無新意,及了無意義的政治操弄手段,並非如辯方所指的即興遊行。

辯方指沒有人召集及組織「七一遊行」,裁判官指現場有蒙面人手持寫有政治口號的橫幅,其後亦人帶頭叫口號,指他們都是召集者,「遊行性質在開始後有根本性改變,由某人控制、領導及支配,而非自發。」至於被告有否犯罪意圖,裁判官指他在羅素街內不斷穿梭、停步及打開手中雨傘,「足以證明佢並非途經的普通市民,而是遊行參與者」,其行為更有鼓勵他人參與作用。

官:被告反應慢但溝通沒問題

裁判官續指,警員當日用揚聲器廣播,告知在場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按常理他沒可能不知道周邊街道駐滿防暴警,沒可能聽不到廣播。」被告在錄影會面堅稱自己僅坐在樓梯玩電話、在行人路行走,裁判官認為案發片段已反駁其一連串說法,加上被告看見警員便逃跑,指被告不作供、沒有解釋,沒有其他可信納的原因,認為唯一推論被告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爭議被告的精神狀態,指他患有智障及自閉症。惟裁判官引述警員供詞指,被告雖然反應慢,但跟他溝通沒有問題,會面記錄的答案亦證明,被告的理解、分析能力,足以讓他認知自己行為及周邊環境,例如他主動稱自己在行人路行走,即他知道在馬路行走是違法;他曾指電話記錄與本案無關,不願意讓警方檢查其手機。考慮以上各點,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官拒索取社服令報告 准被告保釋候判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25 歲,在 3 歲時遭診斷智力有問題,6 歲時父母離異,一直就讀特殊學校,直至中四離校後任職速遞員,希望自給自足,現時與父親、繼母及繼弟妹同住。辯方同意案件性質嚴重,亦有擾亂秩序、對汽車造成阻礙,但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亦無手持政治橫額,盼法庭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建議,強調「唔想有任何希望畀被告」,但酌情批准被告保釋。案件押至下月 10 日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蘇豪傑(24 歲,外賣員)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公安條例》第 17 條 A(2) 批准的集結。

案件編號:STCC2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