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去年阻立會內會開會及抗拒保安 工黨郭永健遭加監 14 日
去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久未選出正、副主席,時任主席李慧琼突宣布由她主持 5 月 8 日特別會議,遭民主派質疑越權下起議會衝突,朱凱廸等 8 人其後被控違《特權法》。其中,時任張超雄議助、工黨主席郭永健被指在公眾席上丟下逾 600 張撕爛了的「議事規則」、大叫「李慧琼越權」等口號,並抗拒一名立法會保安,早前認違兩項特權法,今 (1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日。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身為議助,不可能不知內會長約半年仍未選出新一任主席,丟紙等行為會進一步阻已延遲會議,耗費人力及資源,故處阻嚇式刑罰,就兩罪分別以判囚 21 日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 14 日,同期執行,但與其早前被判囚 8 個月的六四和平集會案分期執行,即加監 14 日,總刑期為 8 個月 14 日。
同案被告張超雄今坐在親屬席旁聽,見郭永健步出羈留室即揮手打招呼。惟張較往日更顯滄桑,除滿頭白髮外,額上皺紋亦較之前深,步出法庭時雙眼帶紅。而張與同案其餘 5 人,將在明年 2 月 4 日就本案答辯。
官:保安受傷被告有責任
控辯就抗拒保安罪中的案情爭議,在前日(15 日)展開紐頓聆訊。控方提出被告伸直左手必有推跌保安簡廣榮,辯方反指是簡失平衡自跌才拉直被告左手。裁判官今裁定,控方未能舉證成功,因片段可見簡向後跌時,被告左手仍未伸直,故不排除簡失平衡自跌。但裁判官判刑時指,簡之所以跌倒受傷,被告有不可推卸責任,指簡當時為議會保安才上前制服郭。
官:丟紙屬襲擊行為 不能忽視嚴重性
至於被告承認的藐視罪,裁判官指當時內會長約半年都未能選出新一任主席,案發當日為處理積壓事務才召開會議,認為被告身為議助,不可能對情況不知情,卻產生混亂,向會議室投擲紙張,而紙張多達 645 張,「呢個係襲擊行為,不能忽視嚴重性」,更使會議進一步延遲約 15 分鐘,耗費人力及資源。
辯方求情:丟紙沒人受傷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輕時起已關心及參與政策,包括全民退保等,對弱勢人士如長者、殘疾人士尤其關心,有團體更為被告撰求情信。辯方續指,被告深明行為嚴重性,但其行為所帶來的影響性相對輕微,因在他丟紙前,已有不同議員作不同行為,使會議程序大機會中斷,加上涉案物件為分成 3 批、散落的紙張,最終沒人受傷,望法庭輕判。
官:判刑須具阻嚇性
但裁判官認為,本案需處阻嚇式刑罰,只有即時監禁可反映嚴重性,故就兩罪分別以判監 21 日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 14 日,同期執行。郭早前在六四和平集會案中,被判囚 8 個月,控方今在判刑前指出,郭最早將在明年 2 月 23 日釋囚。裁判官指因屬不同事件,兩案刑期將分期執行,即加監 14 日,總刑期為 8 個月 14 日。
控方案情:郭高處丟 645 張紙礙會議
就郭承認的藐視罪,案情指,去年 5 月 8 日,多名泛民主派議員在李慧琼主持會議時,包圍主席台、叫囂及猛力衝擊保安防線,期間郭把一疊 645 張紙,分成三批由公眾席丟至會議室內議員席,並高叫「李慧琼越權可恥」等口號。李慧琼遂因混亂休會 5 分鐘。
就郭承認的抗拒罪,案情指,被告當日丟紙後,兩名保安上前制止被告,他激烈掙扎,並用雙手緊抓玻璃欄杆,其中一名保安嘗試用雙手拉離被告左手,期間背部著地摔倒。簡同日經瑪麗醫院驗傷後,證其頭部枕部有一個 1 厘米乘 1 厘米的高密度損傷,治療至翌年 4 月告終,期間間斷地獲 32 日病假。
被告郭永健(34 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被控一項《特權法》第 17(c) 條下的藐視罪,於 2020 年 5 月 8 日,在立法會會議室 1 內,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同案 7 名被告包括陳志全、朱凱廸、張超雄、胡志偉、尹兆堅、黃碧雲,但許智峯已離港。郭另被控一項《特權法》第 19 條下的「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指他同日同地抗拒簡廣榮。
李慧琼為本屆立法會候選人,其他參選人名單詳見選舉網頁。
案件編號:WKCC38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