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必須大幅度提高2030年減碳目標才能實現碳中和
【文/李育成 低碳想創坊研究員】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第26次締約方會議 (COP26) 在今年 11 月於蘇格蘭格拉斯哥結束,儘管目前各國政府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 (NDC) 未能把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攝氏 1.5 度內,但總算促使各國作出承諾並加快各種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步伐,可算是此次會議最重要的成果。
香港特區政府也順應世界及國家減碳大潮流,於今年 10 月的特首施政報告公布多個中期減碳目標及子目標,並在最新公布的《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及相關報告裏勾劃出更多減碳措施和路線圖,固然是值得鼓勵。不過,這些措施和目標是否真的可以帶領香港實現碳中和?
低碳想創坊的巴黎氣候監察計畫,自 2018 年起便根據《巴黎氣候協議》的目標評估了香港每年的表現,並跟踪比較香港和東京、首爾、新加坡、深圳和廣州等其他東亞城市在達成巴黎氣候協議目標上的表現。
2030 年減碳目標未有提高
首先,我們原本希望特區政府會在這份新的藍圖,提高早於 2017 年公布的《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30+》內提出的目標。然而,研究發現特區政府並未有因應最新的升溫情況提高 2030 年的目標,加快減碳路徑,香港在實現碳中和的道路上將會遇到多重挑戰。
研究發現《藍圖 2050》提出的 2035 年中期減碳目標,並未回應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PCC) 的警告,提高 2030 年的減碳水平,以控制全球氣溫升幅在攝氏 1.5 度以內。這些新目標也與 IPCC 提出到 2030 年碳排放量比 2010 年減少 45% 的建議不符。況且, 2020 年碳強度也沒有達到特區政府於 2015 年公布的《香港氣候變化報告 2015》設定的目標,而《藍圖 2050》也沒有交代這一點,讓人懷疑政府未來是否會交代實現目標進展的情況。
研究也發現特區政府並未為所有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即發電、建築、運輸和廢物管理設定明確的各自行業減排時間表和目標。
可再生能源及節能目標欠進取
研究同時指出特區政府訂出 2035 年可再生能源只佔香港能源組合 10% ,是一眾東亞城市中最低,離岸風能只會佔 3-4% ,而太陽能光伏更低至 1.5-2% 。此外,即使特區政府訂出了建築節能目標,也會停止新登記燃油汽車,但措施欠徹底,難以反映政府減碳的決心。
研究也認為《藍圖 2050》提出的氣候變化適應措施只是一系列工程項目,誇誇其談以往的成績和正在進行的工程,但對於適應行動的缺點幾乎沒有進行評估和反省。更遑論氣候變化適應措施對弱勢社群的關懷,欠缺貫徹《巴黎氣候協議》早已確立的公義轉型為最優先的原則
研究建議,實現 2050 年碳中和的首要條件是制定一條明確的、經過校正的減碳路徑。特區政府應在 2025 年、 2030 年和 2035 年及以後每五年制定一個碳減排目標,確保碳中和走上正軌。 2030 年和 2035 年的減碳目標也必須提高。研究更建議在 2005 年的基礎上到 2030 年應該減少 60% 的溫室氣體排放,而不是等到 2035 年才將碳排放量減半。
研究也建議必須為所有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設定明確全行業的減排時間表和目標,並解釋如何構成總體減排目標。研究進一步建議特區政府應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制定更高的目標,強制推行樓宇節能措施。而化石燃料汽車也應該從道路交通完全淘汰。
公眾參與及公義轉型是達致碳中和關鍵
研究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在《藍圖 2050》中建立所有氣候變化適應措施的關鍵績效指標、基礎數據及監測和評估制度,而更重要的是,規劃和評估過程應貫徹公義轉型原則,以確保與香港可能受氣候變化和氣候行動計劃影響的弱勢社群能參與對話。
最後,特區政府應每年審查《藍圖 2050》提出的行動和目標,與聯合國氣候大會的決定保持一致,也必須每年披露整個《藍圖 2050》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公眾參與的主要工具,也是改進計劃及其目標的驅動力。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最新報告,全球平均氣溫已經比工業化時期高出攝氏 1.2 度,如果不採取更進取的行動,全球平均氣溫很可能就在 11 年半內甚至更早的時間上升攝氏 1.5 度。香港作為一個已發展城市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在未來幾年加快減碳路徑,大幅度提升目標,才能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以避免加深氣候危機,真正達致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