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3 月 21 日,網民在多個港鐵站發起「毋忘721」靜坐集會,一名 17 歲少女於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遭截查,被搜出背包內有一支鐳射筆。她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不同意辯方的質疑,認為少女在無成年人陪同、以及無警誡下遭查問並不妥,並指少女有參與當日示威,裝備與其他示威者脗合,可見她有意圖用鐳射筆傷人。少女須還押至 2022 年 1 月 5 日,待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始判刑。

辯方質疑警查問時無成年人、無警戒 官:非必須 無不妥

控方早前指,被告在警員查問下,曾指鐳射筆是「今日手足畀我嘅」,遭辯方質疑,負責截查被告的女警林文紅(音譯)明知被告未成年,未有待成年人在場及沒有警誡下便直接作查問,做法不合理,又指警方的錄影片段中沒有錄到被告曾說此話。

惟裁判官劉綺雲認為,女警已清晰解釋在被告背包搜出涉案鐳射筆時,並不知道該「金色管狀物」為鐳射筆或攻擊性武器,因此當時查問沒開機拍攝;直至在被告背包中搜出長者八達通、黑鴨舌帽、數支消毒藥水及黑面罩等物後,才認為被告有可疑,要求同袍開機拍攝查問,並在測試後得悉管狀物為鐳射筆,但因早前已就鐳射筆查問,故未有重複詢問。

裁判官續指,警方指引只稱針對未成年者,有成年人在場、並在警誡後查問,是「最理想」的做法,但非必須,加上從案發影片可見,當時情況如女警所言般混亂,有人叫囂,難以估計後續情況,故認為女警在場先作「初步、簡單、快速」的查問,之後將被告帶返警署才仔細處理的做法並無不妥,亦無對被告不公。因此,裁判官認為被告是自願說出該話,接納呈堂。

官:被告裝備與示威者脗合 管鐳射筆用以傷人

裁判官亦認為女警誠實可靠,接納她指當日在時代廣場的示威延續至案發晚上約 9 時,被告身穿黑衣褲鞋,急步避開警方,遭截停後出示身份證時,用手「撳住」背包防止女警看到內裏物品。對於辯方質疑影片中被指為被告的人是啡髮,與女警描述被告的粉紅色髮色不同,裁判官認為,受現場光線及播放影片設備影響,女警的描述與影片有偏差不足為奇。

裁判官指出,涉案鐳射筆屬第四類激光產品,具殺傷力,沒有證據支持此為常見文具,案發時鐳射筆裝有電池,處於備用狀態,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參與示威,管有鐳射筆等裝備與其他示威者脗合,可見她有意用鐳射筆傷人。被告用手按着背包及在查問下稱「今日手足畀我嘅」等證據亦加強了控方案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1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