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頒布裁決,駁回上訴,維持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如黎不想被拍攝可躲進洗手間

裁判官早前曾表示,黎智英與X積怨已久,律政司一方否認,並指黎曾於警誡下表示他兩年多來遭X跟蹤,一直相安無事,惟「呢個人呢幾個月好 aggressive (進取)」,顯示雙方的敵意只是歷時數月。律政司又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整體環境,錯誤裁定黎稱「我實搵人搞 X 你!」意思含糊,法官陳慶偉當時質疑,若涉案整體環境屬重要事宜,應否考慮《蘋果日報》與《東方日報》兩傳媒之間的衝突,律政司則指,這與案件無關,舉例指兩間公司老闆之間的恩怨,不應遷怒於僱員,並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指X當時只是在公眾活動正常拍攝,距離黎約 7 至 8 米,並非近距離拍攝,如黎不希望被拍攝,可以走開、提早離場或躲進洗手間等。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陳詞指,裁判官沒錯誤引導自己或誤解事實,作出了合理裁決,認為律政司一方提出的上訴應被駁回。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