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西灣河】兩青年被控非法集結 一脫罪一罪成 官指「有狗呀,走呀」不可能鼓勵他人集結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三罷」行動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兩名青年被控在港鐵西灣河站外參與非法集結及違蒙面法。二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一人罪成、一人脫罪。裁判官王證瑜指,證據上沒顯示首被告何時出現或做了甚麼,即使他曾大叫「有狗呀,走呀」,此句是叫人離開,不可能如控方所指是鼓勵他人參與,故裁定罪名不成立;惟次被告身穿典型示威者裝備,並在現場手持磚塊站在馬路中心,裁判官認為他有參與集結,裁定罪成。法庭先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判刑,期間次被告須還押。
宣判後,首被告在庭上忍着淚水,走出庭外後隨即與親友相擁哭泣;次被告則在步入羈留室前,向親友揮手說「拜拜」及舉起姆指。
次被告:涉案以來飽受壓力 望完結後孝順父母回饋社會
辯方為罪成的次被告劉志偉求情時指,本案並非同類最嚴重,而且為時不長,又呈上次被告自己、母親及其曾上庭作供僱主所撰的求情信。次被告在信中指,自本案發生以來飽受壓力,並因當時社會事件氣氛激進,情緒受困擾。被告又指,自小奉公守法、孝順父母,有參與童軍,現時父親身體不好、母親年事已高,希望案件完結後,可繼續孝順父母及回饋社會。
被告母親就在求情信中指,次被告是其精神支柱,形容他為人正直、熱心助人、見義勇為,曾送患心臟病的父親到醫院。僱主則在信中稱,對次被告涉案大感震驚,認為他工作表現良好,受眾人愛戴,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官:「有狗呀,走呀」不可能鼓勵參與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當日案發現場佈滿磚及雜物,有人叫囂、向警方照射鐳射光,即使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仍有人聚集,因此現場必定有非法集結。
對於辯方爭議拘捕首被告梁永誠的督察證供不可靠,指梁多次在庭上更改聽到首被告說「有狗呀,走呀」時的距離,先說 4 米,隨後改稱 2.5 米、 5 米內,其書面供詞卻稱 10 米。裁判官不同意辯方,並接納梁的解釋指,當時他與首被告均在跑動中,距離不斷改變,加上情況千鈞一髮,因此估算可能有偏差。
不過,對於控方指「有狗呀,走呀」可證明首被告是在場鼓勵他人,或是直接以「睇水」的角色參與集結,裁判官認為,該句說話只是叫示威者離開,並不是叫人參與非法集結,所以鼓勵一說「並非合理可能性」。
裁判官續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於何時出現在現場,或在現場曾做過甚麽,其身上物品並非必然與非法集結有關,而且警方當時沒封鎖現場,的確有途人在場及過馬路,因此雖然首被告有可疑,但綜合證據,其出現不等於與非法集結的人同伙,在場堵路、與警方對峙或替示威者通風報訊,並非唯一合理原因,故裁定首被告兩罪均不成立。
官:次被告穿典型示威者裝束 持磚站路中心
至於次被告,他的僱主、張姓餐廳東主曾作供指,案發時因街外有人聚集,為顧及職員安全,曾要求次被告及其他職員留在餐廳內,而在晚上 8 時許「望出去(窗外)覺得 OK 冇嘢」,便讓職員離開;又指有提供防毒面具予員工,但不准拿出餐廳。
裁判官認為張的說法不合理,認為若張如此關注職員安全,當時應走出店外查看,單憑望出窗外並不足夠,而且不容許員工拿走面罩,亦是與顧及職員安全的說法不一致,故此不接納張的證供。
裁判官指出,次被告當時戴着防毒面具及泳鏡,並用深色衣服蒙面,以及戴着勞工手套和黑手袖,是典型示威者的裝束,而且他當時手持磚塊,站在馬路中心的電車軌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次被告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並在無合理辯解下蒙面,故裁定他兩罪罪成。
被告依次為梁永誠(18 歲,學生)及劉志健(25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