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馮奕鈞(資料圖片)

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 29 歲男警員馮奕鈞在前年情人節前夕涉監守自盜,私吞一個價值 7,000 元的 LV 銀包,內有逾 5 萬元現金,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今( 2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 9 個月。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被告行為毋庸置疑屬監守自盜,被告當值期間濫用職位犯案,行為絕對違反誠信。對於辯方的求情,裁判官反駁指為何被告犯案前不想清楚後果,最終辜負社會、家人及朋友的寄望,令自己前途盡毁。

裁判官引述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保案室唯一當值警員,被告盜取及私吞市民交予報案室的銀包,毋庸置疑屬監守自盜,行為絕對違反誠信。被告除了違反大眾市民對警隊的信任;亦違反報案人對被告的信任;及違反上司對被告身為有誠信警員的信任。

官:被告當值時濫用職位犯案

辯方指被告因而失去夢寐以求的工作,裁判官認為被告獲警隊取錄並不容易,警隊聘用被告皆因相信他有抱負、熱誠、擔當及責任心,批評被告偏偏濫用職位犯案。

裁判官續指本案涉及超過 6 萬元財物,而銀包中亦有信用卡、身分證等證件。經整體考慮後,裁判官認為不應單純以財物價值作量刑基準,否則只會令法庭機械式地使作出比較。裁判官引述上訴庭前男警余俊鑫認猥褻 6 女童囚 46 個月,律政司提覆核改判囚 5 年的案例指,法庭要就警員犯法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不但身為警員,更在當值期間,利用案發時僅得他獨自一人駐守報案室的環境犯案。

官:犯案前為何不想清楚嚴重後果

裁判官引述指,辯方呈上 19 封由被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樂於助人,是負責任的丈夫及父親,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但裁判官認為,為何被告犯案前不好好想清楚,會有如此嚴重的後果,辜負社會、家人及朋友的寄望,令自己前途盡毁。裁判官把本案量刑起點定於 10 個月,不同意被告有強烈的求情理由,終酌情扣減 1 個月刑期,共判監 9 個月。

控方:當值警犯案   較一般違反誠信案件更嚴重

辯方今補充陳詞時強調,本案焦點並非銀包中的信用卡,被告取得銀包時亦沒有檢查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及知道內有信用卡。而被告取得銀包時,或因一剎那貪念,「諗多咗諗錯咗」而犯案,與過往人格不符。此外,本案中市民原本不認識被告,與案例中一般僱主僱員本身有深厚認識,再違反誠信的本質有分別。

控方反駁指,報案人目睹被告曾檢查銀包,認為被告並非對銀包中有信用卡全不知情。此外,報案人因為銀包有大量現金,故選擇交往報案室處理而非一般的失物處,顯示公眾對警方的信心;而被告上司安排被告在報案室當值,亦因上司對被告有信心。被告身為警員在當值時犯案,行為較一般違反誠信案件更嚴重。

官:被告接觸失物一刻起便打算挪佔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直斥被告逐張記錄鈔票序號的做法荒誕,亦非警隊指引中的明文規定。此外又批評被告認為警署內的夾萬不安全,故把銀包放在雪櫃底,反映他假定了其他警員會偷竊,「任何一個合理嘅人都會同意被告嘅解釋簡直係荒謬絕倫」。而被告打從接觸失物的一刻起,便打算將其挪佔,放在雪櫃底只是其計劃的一部分。

被告馮奕鈞( 29 歲 )被控於前年 2 月 13 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及多張卡片。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